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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哈尔滨市2008年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和住房准入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27 生效日期: 2008-03-27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哈政办综[2008]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房产住宅局制定的《哈尔滨市2008年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和住房准入标准》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哈尔滨市2008年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和住房准入标准
  根据《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我市2008年城市居民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货币补贴准入标准。
  一、本市城市居民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货币补贴家庭人均收入、人均住房面积须符合我市当年公布的准入标准。
  二、2008年城区(不含呼兰、阿城2区)城市居民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货币补贴的标准为: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
  (二)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三)现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三、其他区、县(市)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相应保障住房准入标准,并颁布执行。
哈尔滨市民政局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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