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哈建发[2008]53号
在哈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为保证在建工程现浇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和结构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现将加强在建工程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质量要求
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水泥使用前应对水泥品种、级别、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范《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规定。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2.预拌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1997)、《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和环境保护的规定。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如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规定。混凝土中氯化物和碱的总含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定》(GB50010-2002)和设计要求。
3.预拌混凝土中掺用矿物掺合料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2005)规定。矿物掺合料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4.普通混凝土所用的粗、细骨料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规定。
5.拌制混凝土宜采用饮用水,如采用其他水源,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2006)规定。
二、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要求
1.预拌混凝土应按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中有关规定,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耐久性和工作性等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对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其配合比设计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专门规定。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其工作性应满足设计配合比的要求。开始生产时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养试件,作为验证配合比的依据。混凝土拌制前,应测定砂、石含水率并根据测试结果调整材料用量,提出施工配合比。当遇雨天或含水率有显著变化时应增加含水率检测次数,并及时调整水和骨料的用量。
2.结构预拌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试件留置应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规定。严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为施工现场留置试件。
3.施工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技术方案,做好预拌混凝土运输、浇筑及间歇各环节的质量控制。合理配备运输车辆和泵车,控制发车间距,合理布置泵车位置,并根据气温和混凝土性能不同,控制好入模时间,以保证预拌混凝土质量。严禁采用向混凝土运输搅拌车内加水的方法增加混凝土和易性。
4.预拌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采取有效养护措施。
5.预拌混凝土施工过程中技术人员应跟班作业,监理人员应严格履行旁站职责,并会同施工单位做好隐蔽工程验收。
三、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实验室监管
市工程质监总站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行为监管,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对原材料及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管,增加对进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原材料及预拌混凝土监督抽检频率,加大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实验室监管力度,并将新成立的、有用户投诉的、管理差、社会信誉不佳的、产品质量有问题整改迟缓的生产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同时,帮助企业查找分析易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为企业发展和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提供优质服务。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