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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林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09-04 生效日期: 1989-10-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实行林业基金制度,使造林绿化有正常、稳定的资金来源,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林业基金是保护和发展林木资源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营造防护林、用材林(包括速生丰户林)、适用于营造经济林和国营林场(苗圃)的多种经营。


    第三条   林业基金实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市、县(市、区)两级林业基金,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筹集和管理,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予以监督。


    第四条   林业基金的来源:
  (一)中央、地方财政安排的造林投资;
  (二)地方财政安排的营林资金;
  (三)国家有关部门通过林业主管部门安排的林为投资;
  (四)中央、地方财政(或银行)借贷的造林营林资金;
  (五)农业发展基金中用于发展林业的资金;
  (六)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征收的育林基金;
  (七)林业主管部门筹集的更新改造资金及其他专项林业资金;
  (八)其他方面筹集的用于发展林业的资金。


    第五条   实行林业基金制度后,现有的林业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渠道不变(不含造林投资部分)。


    第六条   林业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林木种子费;
  (二)造林费;
  (三)林木抚育管理费;
  (四)林木病虫防治费;
  (五)护林防火费:
  (六)林区道路建设费;
  (七)林业生产设备、器具费;
  (八)林木资源监测补助费;
  (九)国营林场(苗圃)多种经营扶持费;
  (十)林业技术培训费;
  (十一)造林设计及验收费等。


    第七条   林业基金用于有直接经济效益的林业项目,实行有偿周转使用,借款单位应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借款合同,按期交纳资金占用费,并按照合同如期偿还。用于不能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林业项目,实行无偿使用。


    第八条   林业基金由林业主管部门在银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九条   林业主部门应建立林业基金预决算制度,严格经济核算,考核经营成果。市级林业基金预决算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县级林业基金预决算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林业基金预决算应同时抄送同级财政、计划、银行和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林业主管部门对在林业基金筹集、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的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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