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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第四季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23 生效日期: 2007-10-23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浙安委办[2007]41号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中央在浙、省属企业: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九月份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的通报和做好第四季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07〕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下列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尽快整改已查出的重大隐患,严防隐患酿成事故
  自五月份以来,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省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据各地统计,截至9月30日,全省自查单位27万余家,发现隐患24万余条,已整改22万余条;其中重大隐患11562条,已整改9787条。为巩固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加大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力度,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要加大对事故隐患整改过程的监管,并采取严密的监控防范措施,严防隐患酿成事故;对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要责令停产整顿;对隐患整改无望的单位,要坚决责令关闭或退出。
  二、认真开展“回头看”,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关于认真做好专项行动“回头看”工作的通知》(浙安委办〔2007〕35号),努力做好专项行动的查漏补缺工作,对前几阶段做得有欠缺的地方,要进一步制订行动方案,该“补课”的要认真“补课”,该督查的要认真督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切实落实整改措施加以整改。同时,各地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分级监控体系和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挂牌督办机制,督促各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分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整改各类事故隐患。
  三、切实做好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精神,进一步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坚持重大基础设施隐患专业排查与群防群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普查与分类抽查相结合、政府督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认真做好公路交通、铁路交通、水运交通、民航交通、大型水利设施、重要电力设施、石油天然气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市安委办和中央在浙、省属企业要认真做好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并于每月27日前将《重大基础设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进度快报表》和相关文字说明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571-87053085,传真:87053072).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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