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印花税代扣专用章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04 生效日期: 1998-11-04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一[1998]494号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代扣印花税事项的请示函》已收悉,现批复如下: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由于中央国家机关机构改革,现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需要变更“印花税代扣专用章”的内容。经研究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印花税代扣专用章中的“中国专利局”字样变更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字样。自1999年月1月1日起,一律使用套印新印花税代扣专用章的专利证书。 特此批复。 主题词: 印花税,代扣,印章,批复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