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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型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29 生效日期: 1998-12-2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银发[1998]755号
市各商业银行,市各信托投资公司,各区县国家、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区县工商管理局,各区县国资局:
  近日,人总行与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税总局及国家工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型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8]57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企业改制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严格按《通知》中有关要求完善各项工作,切实维护金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对不履行《通知》规定职责的部门,其上级部门要严肃处理。 附:《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型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1998年12月29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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