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1997年1月9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甬政办发[1997]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快城市道路建设,促进市政基础设施良性发展,偿还市区“六路一桥”(中山路、药行街 百丈街、中兴路、环城西(北)路、人民路、解放路和柳汀立交桥)建设项目贷款,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本市区(含鄞县)及过往本市区的机动车辆征收“宁波市城市‘六路一桥’‘四自’工程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城市“四自”通行费)。为做好城市“四自”通行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征收和免缴范围
(一)凡本市区(含鄞县)机动车辆和驶离本市区的过往机动车辆,均应缴纳城市“四自”通行费。
(二)凡免缴公路“四自”通行费的车辆,可免缴城市“四自”通行费。
(三)要求免缴城市“四自”通行费的车辆,须经市城乡建委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6)282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见附表。
三、征收办法
为确保道路畅通,便于征收管理,城市“四自”通行费采用集中统一收费和驶离市区收费站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一)本市区(含鄞县)机动车辆(不包括黑牌照机动车辆)缴纳年度城市“四自”通行费后,在驶离市区“四自”收费站时,不再收取城市“四自”通行费;在驶离市区上大朱家、段塘高速公路收费站时,仍需单向一次征收城市“四自”通行费。
(二)非本市区(含鄞县)的机动车辆(包括本市区和鄞县黑牌照机动车辆),驶离市区“四自”收费站和高速公路收费站时,实行单向一次征收城市“四自”通行费。
(三)自1996年12月7日起,在34省道鄞县收费所、61省道江北收费站两个“四自”公路收费站和段塘、大朱家两个高速公路收费站征收城市“四自”通行费。环城北路东端出入口收费待人民路工程竣工验收后另行报批。
(四)自本暂行办法实行之日起,对市区(含鄞县)机动车辆按年一次性统一征收城市“四自”通行费。
四、收费管理
(一)城市“四自”通行费征收工作,由市城乡建委主管,并成立“宁波市城市‘四自’工程收费管理处”,具体负责收费工作。
(二)由市城乡建委委托市交警支队,在车辆年检时统一征收本市区(含鄞县)机动车辆的城市“四自”通行费。
(三)由市城乡建委委托出入市区的收费站代收过往机动车辆的城市“四自”通行费。
(四)收费单位在收费前须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票证由省财政厅监制,并标有“偿还贷款”字样。收费票证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市城市“四自”工程收费管理处负责办理票证领发、核销手续。委托高速公路收费站代收的收费票证由省高速公路指挥部统一印制。
(五)城市“四自”通行费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市城市“四自”工程收费管理处开设通行费收支专户,各委托收费单位应将城市“四自”通行费按月全额划解在通行费收入专户。市城市“四自”工程收费管理处分别会同有关委托收费单位,根据票、费相符原则每月核对结算一次。城市“四自”通行费的收支情况,应接受市物价局、财政局监督和年审。
(六)城市“四自”工程收费管理处管理业务费和委托代收管理费由市城乡建委、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核定。
(七)收取的城市“四自”通行费除核定的业务管理费和委托代收管理费外,专款用于市区“六路一桥”建设的还贷,每年的还贷计划由市城乡建委会同市财政局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五、违章处罚
凡违反本暂行办法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六、本暂行办法自1997年1月9日起实行。
附表1:
宁波市“六路一桥”各收费站通行费标准
车 辆 种 类 征 收 标 准
二、三轮摩托车(含轻骑) 2元/车次
载重在2吨以下(含2吨)和载客20人以下(含20座)的客、货汽车及简易机动车 5元/车次
载重在5吨以下(含5吨)和载客50人以上(含50座)的客、货汽车 10元/车次
载重在10吨以下(含10吨)和载客50人以上的客、货汽车 15元/车次
10吨以上的车辆(含大型平板车、特种车)按行驶证规定的载重吨位(特种车自重吨位)计征,超过40吨以上的部分按50%计征
2元/车次、吨
附表2:
宁波市“六路一桥”委托
高速公路代收通行费标准
车 辆 种 类 征 收 标 准
20座(含)以下客车
2吨(含)以下货车
5元/车次
20座以上40座(含)以下客车
2吨以上5吨(含)以下货车
10元/车次
40座以上客车(含32座以上卧铺车)
5吨以上10吨(含)以下货车
15元/车次
10吨以上20吨(含)以下货车 20元/车次
20吨以上50吨(含)以下货车 25元/车次
附表3:
宁波市“六路一桥”统一征收通行费标准
车 辆 种 类 征 收 标 准
二、三轮摩托车(含轻骑) 20元/月
各种机动车辆 20元/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