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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镇企业设备贷款利率问题的复函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12-15 生效日期: 1987-12-1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文号: 银复[1987]383号

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你行《关于如何执行乡镇企业设备贷款利率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为保证经济稳定发展,中央决定从今年第四季度起采取收紧信贷的政策。为落实中央精神,人民银行从今年第四季度起把对专业银行的贷款利率调高到月息6‰,以抑制贷款需求。

  二、近几年来,居民储蓄中定期存款比重逐年增大,加上各种债券利率较高,专业银行吸收存款的成本已达月息6‰,合年息7.2%。按照目前的贷款利率水平,各专业银行只能做到保本微利。如果利率下调,专业银行将收不低支,无法经营。

  三、考虑新疆的特殊情况,近几年银行对自治区经济的发展给了特殊照顾,对地方工业生产企业贷款,在利率方面给了20%的浮动权,每年还安排一定数量的老、少、边、穷贷款,以扶持当地民族经济的发展。
  鉴于上述情况,目前降低乡镇企业设备贷款利率,将不利于宏观控制,不利于贯彻执行收紧信贷的政策,而且还会在其他地区引起连锁反应。因此,你区乡镇企业设备贷款利率目前不宜降低,只能在今后的利率改革中,根据实际情况,做统一考虑。
  请分行向自治区党委做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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