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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广州市城乡经济联合体发展区建设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12-12 生效日期: 1995-12-12
发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1995]14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城乡经济联合体发展区(以下简称发展区)是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快发展区街、镇村经济的决策而设立的。为加快发展区的开发建设,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设立发展区的宗旨是:探索有广州特色的老城区与新城区的镇、村共同发展经济的新模式,开拓老城区发展经济的新空间,优化利用农村的土地资源,推进区属企业的生产经营上规模、上档次。对发展经济联合体进行新的探索,使我市城区与镇村经济的发展在整体上迈向一个新台阶。 
  二、发展区位于白云区江高镇、竹料镇、良田镇,是有地域界限的非行政区划的综合经济区,发展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收费。 
  三、发展区主要发展生产型、科技型、外向型企业,兼顾商业、服务业、房地产等第三产业,办成工贸结合的综合发展区。 
  四、发展区设立广州市城乡经济联合体发展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该发展区的行政管理机关,隶属越秀、东山、荔湾区政府管理,相应事宜与白云区有关部门和镇、村商议解决。管委会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建立发展区的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权限范围内的优惠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发展区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三)对发展区经济的规划、建设和发展等重大问题作出具体决策并付诸实施; 
  (四)审批发展区的投资项目; 
  (五)按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规定,办理发展区内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筹建和管理广州市经济联合体发展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七)行使市政府赋予的其他权限。 
  五、发展区内企业的经营范围由管委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重点鼓励发展: 
  (一)高新技术产业; 
  (二)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包括商业、服务业)以及“三来一补”等外向型企业; 
  (三)进出口贸易; 
  (四)其他新兴行业和产业。 
  发展区可以从提供配套服务的角度适度发展房地产、金融业以及其他第三产业项目。 
  六、鼓励在发展区内注册的企业进行综合经营,其区外开设的分支机构,凡属于高新技术产业、面向国际市场的外向型企业,经批准,可享受发展区的优惠政策。 
  七、发展区内企业的折旧,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照顾,折旧率为:厂房及其附属建筑物年折旧率为5%,机械设备折旧率为10%。 
  八、发展区由隶属区设立税所,对区内税务实行统一征管,并按规定给予优惠,收取税收之后,按规定与白云区8:2比例分成,2成划拨给白云区税务局。 
  九、发展区的总体规划经市规划局审批后,由发展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具体项目用地审批、报建由管委会会同当地规划、国土部门审批。 
  十、发展区土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地铁和国家、省的部分外,其余全部返还给发展区作基础设施建设用款。其他有关优惠可参照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实施。 
  十一、发展区内的企业可按规定在区内征用土地建厂房,也可以租用和购买厂房作生产经营场所。工业用地期限最高为50年,商住用地期限最高为70年。 
  十二、发展区内企业的物业,由市国土局房管局核发产权证,可以出租、抵押、转让。 
  十三、发展区应立足于从市场、社会上吸纳资金,发展区范围内的镇、村可用资金参股或用征地补偿费折价入股的办法参与发展区的开发。 
  十四、发展区管委会应设立投资服务中心,实行配套服务,投资者凭身份证、场地证明、资信证明即可办理工商登记。实行验资、工商登记、刻制印章、银行开户、税务登记等一条龙服务。 
  十五、外地来发展区的投资者,可凭身份证和有关证明文件,按规定申请办理广州市地方城镇居民户口。海外投资者申请其家属或亲友迁入广州市正式居民户口,可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发展区内企业经营者因业务需要出国(境)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由管委会加具意见,向市公安部门申办因私护照;如属国家、集体性质的企业,仍由其主管部门向市外事办公室申办出国(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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