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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等教育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8-26 生效日期: 1992-08-26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北京市各高等院校、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问题,根据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89)教财字032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发(1989)19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报告的通知》的精神,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做如下规定,请按照执行。 
  1.从1991 ̄1992学年度开始,对新入学的学生收取学杂费的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元。 
  2.在校住宿的学生,需交纳住宿费。其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元。住学生公寓的按各校有关规定执行。 
  3.对师范院校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学生免收学杂费和住宿费。其它享受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的学生免收学杂费,只收取住宿费。 
  4.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家庭收入每人每月平均低于50元)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批准后,可酌情减免学杂费,但住宿费不予减免。 
  5.学生退学所交学杂费一概不退,转学学生如已交学杂费,凭交款收据到新学校不再交纳学杂费。 
  6.各院校收取的学杂费,按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纳入综合财务计划,用于学校教育事业开支,不得挪用。 
  7.过去规定与本文件规定标准不符之处,一律以本文为准。 
  8.本规定由北京市高教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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