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府[1994]13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1994年11月1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对省国土厅实施〈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中有关问题质询案的决议》,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国土厅于8月10日和8月31日发出的《情况通报》和《紧急通知》两份传真电报,是错误的,应按省人大常委会《决议》的要求,立即撤销,并坚决贯彻执行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
二、各级政府和省府各直属单位都要从中吸取教训,增强法制观念,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省的地方性法规,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要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完善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做到有法必依,依法行政。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