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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变更征收勘查登记费和采矿登记费执收单位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2-23 生效日期: 1996-12-23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市地矿局:
  你局“关于变更收费单位名称的函”(京地(1996)115号)、“关于增补区县地矿部门为收费机关的函”(京地(1996)114号)收悉。
  根据有关规定,同意收费的执收单位做如下变更:   一、市地质矿产局负责征收矿产资源勘察登记费;
  二、市地质矿产局负责征收全民所有制和合资、合作、独资采矿企业的矿山采矿登记费;区县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征收集体、个体采矿者的矿山采矿登记费。
  请市、区县地矿部门持本复函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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