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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楼堂馆所和商品房屋开发建设资金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9-15 生效日期: 1989-09-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为了有效地控制和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加强对楼堂馆所和商品房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商品房屋建设管理请示的通知》的规定,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就加强楼堂馆所和商品房屋开发的建设资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发布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第 二十三条规定,“楼堂馆所的建设资金,必须存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统一管理,其他银行不得办理楼堂馆所项目的资金拨付”。据此,凡在北京地区建设的所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包括全民和城乡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国内联合(含国内股份制)企业等建设项目,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包括拨款、贷款、自筹及其他可用的资金等),其所需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必须在建设项目用款前(包括前期准备用款)存入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所属经办行、处监督支付,其中自筹资金要按规定存足半年方可支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京的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中方资金及合资、合作企业向我国国内银行的人民币贷款,经商得建设单位同意,可按上述规定存入建设银行监督支付。
  计划和建设部门将依据建设银行提供的存款情况,决定是否安排建设计划和批准开工建设。凡不按规定将建设资金存入建设银行的,计划部门不得安排建设计划,审计部门不得通过开工前审计、建设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商品房屋建设管理请示的通知》规定,“各商品房屋开发公司的建设资金(包括预收的购房款)一律存入建设银行或住房储蓄银行,实行统一管理,其他银行不得办理商品房屋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业务”。根据我市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在未成立住房储蓄银行前,商品房屋开发
  公司的建设资金,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都必须全部通过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所属城建专业支行办理收、付(郊区、县可在当地建设银行办理),其他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均不得办理此项业务,对拒不交存建设银行管理的,建设银行可报请计划和建设部门,不予安排商品房屋建设计划,不批准其开工。

  三、本通知下达以前,凡将楼堂馆所项目和商品房屋开发公司的建设资金存入其他银行的,应最迟在今年十月底前将其资金转存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所属经办行、处。请各有关银行和审计部门积极支持和协助作好此项工作。

 
1989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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