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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和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12-24 生效日期: 1996-12-24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1996]19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162号)和《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3号)转发给你们,并强调以下几点,请依照执行。
  一、亏损企业要如实申报亏损额,主管国税局应在亏损企业申请弥补亏损时,按照总局国税发[1995]188号《通知》的规定,对其进行严格审核确认,并按市局京国税[1995]080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权限办理。

  二、主管国税局对亏损企业进行弥补亏损、确认或对其进行纳税稽查时,发现虚列亏损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总局国税发[1996]162号《通知》、国税函[1996]653号《批复》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三、主管国税局税政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应紧密配合,加强对亏损企业的弥补亏损确认和日常检查工作,从而进一步强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996年12月24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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