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1996]19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162号)和《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3号)转发给你们,并强调以下几点,请依照执行。
一、亏损企业要如实申报亏损额,主管国税局应在亏损企业申请弥补亏损时,按照总局国税发[1995]188号《通知》的规定,对其进行严格审核确认,并按市局京国税[1995]080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权限办理。
二、主管国税局对亏损企业进行弥补亏损、确认或对其进行纳税稽查时,发现虚列亏损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总局国税发[1996]162号《通知》、国税函[1996]653号《批复》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三、主管国税局税政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应紧密配合,加强对亏损企业的弥补亏损确认和日常检查工作,从而进一步强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996年12月24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