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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撤销枝江县设立枝江市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0-05 生效日期: 1996-10-05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民政部民行批(1996)51号文批复我省: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枝江县,设立枝江市(县级)。现将撤县设市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原枝江县的行政区域为枝江市的行政区域,市人民政府驻马家店镇。
  枝江市由宜昌市代管。

  二、枝江市县级机构设置,应本着转变政府职能、体现政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其人员编制应在国家核定的原枝江县行政编制内调整配备,不能因撤县设市而增加人员编制。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按法律程序产生并任命。

  四、要本着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城乡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原则,拟定城区设置街道办事处的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按照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要求,努力发挥本地优势,扬长避短,做好各项事业的发展规划,建设具有本地特色的城市。

  六、要认真搞好城市建设规划,加快城市建设,管理好城市。

  七、撤县设市工作要本着节俭、求实的原则,不得铺张浪费;可利用撤县设市的良机,召开简朴的小规模会议,动员全市人民以更高的热情投入两个文明建设。

一九九六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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