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联邦议会已通过下列法律:
第1条
联邦德国1958年6月10日签署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已经批准。随后公布《公约》。
第2条
(1)如一项公约范围内的裁决系根据德国程序法在另一缔约国内作出,则撤销该项裁决的诉讼可在德国进行。《民事诉讼法典》第1041、1043、1045第一款,以及1046条适用于撤销裁决之诉。
(2)如第一段所指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之诉根据公约第5条的规定被驳回,则如《民事诉讼法典》第1041条撤销裁决的理由适用时,仲裁裁决同时即被撤销。
第3条
本法也适用柏林,但柏林决定不适用本法者除外。
第4条
(1)除第2条外,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第2条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同时生效。
(2)根据公约第12条第2段公约对联邦德国生效的日期将在联邦官方刊物《联邦法律汇编》上予以公布。
联邦委员会的宪法权利业已遵从。
在此公布上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