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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建立和完善偿债机制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05 生效日期: 2006-12-05
发布部门: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2006]20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建立和完善偿债长效机制,维护政府信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现就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建立和完善偿债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感
  1、近年来,我市围绕把西宁建设成为青藏高原区域性现代化中心城市的目标,多渠道筹集资金,有力地促进了西宁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加大了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力度,使城市载体功能配套不断完善,城市形象和品位进一步提升,城市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与此同时,由于受历史、体制及经济基础薄弱等方面的制约,也形成了较多的政府性债务,如不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化解债务风险,势必会影响到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和“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因此,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不仅是保持地方财政收支平衡的重要方面,而且关系到政府信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从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高度,从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维护政府信用的高度,从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建设和谐西宁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现阶段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扎扎实实做好政府性债务管理和化解债务风险的各项工作。
  2、“十一五”是西宁加快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坚持“合理举债、科学用债、诚信偿债”的原则,继续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不断完善城市载体功能,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同时,要进一步理顺关系,建立和完善政府性债务偿债长效机制,确保政府性债务有序管理,不断提高政府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能力,维护政府信用。要处理好发展与举债的关系,坚持举债是为了发展,通过发展提高偿债能力,化解债务风险;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避免盲目建设、扩大债务规模,集中力量解决好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突出问题。要处理好举债与还债的关系,树立科学举债、依法筹措资金、借债必还的观念,进一步强化政府信用意识,建立与各金融部门的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积极妥善解决好到期债务归还和拖欠工程款清偿等问题。要处理好城市资源整合与城市发展的关系,坚持建设城市与经营城市并举,进一步理顺城市资产管理体制,加大城市公共资源有效归集和整合力度,增强城市资源的整体运营能力和融资功能,切实发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促进发展筹集更多的建设资金。
二、建立和完善偿债机制,增强政府偿债能力
  3、加快发展区域经济,扩大财政收入来源,不断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控制和压缩一般性支出,增加可用财力,腾出更多资金用于偿债。市财政从明年起将省财政减免的体制上解财力全部纳入政府偿债资金,并视财力状况每年按不低于10%的增幅增加政府偿债资金预算;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益、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专项收费、经营性项目收益等收入的管理,不断拓宽偿债资金的来源;各区(县)政府应根据债务规模和财力状况,设立相应的偿债准备金,偿债准备金一般应不低于年初债务余额的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提取比例,确保到期政府性债务及时偿还。
  4、坚持“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金、资金再投入”的经营理念,加强城市资源的有效归集,努力提高城市资源的经营规模和收益水平。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公园、广场、河道、湿地等公用基础设施周边可用于开发的土地等资源,要通过政府土地储备、土地竞价出让、项目开发经营等方式,使土地等资源的预期增值收益收归政府,以增强政府的偿债能力。对城市停车场、城市交通、城市空间资源、城市广告传媒、城市污水处理、城市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经营性项目和特许经营权项目,要积极引入市场化经营机制,通过经营权拍卖(转让)、经营权质押、项目代建等多种方式,广泛引进外来投资者,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减少政府对上述项目的举债投入。对市政府各部门管理的闲置资产和持有企业的国有股权等,要采取依法转让、抵押贷款、资产重组等方式,加大资产运营和盘活变现的力度。“十一五”期间,市属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盘活资产、债务重组等方式,力争筹措10亿元以上资金用于偿还政府性债务。
  5、不断完善融资平台,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融资能力。继续加大对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政策支持和资源扶持力度,扩大对城市资源性项目和特许经营权授权经营范围,通过将政府偿债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归口拨入、注入新资产和盘活存量资产等方式,增加公司现金流量,扩大资产规模,放大其融资和偿债能力。以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平台,依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积极开展项目融资、股权融资、信托融资、特许经营权融资、发行债券融资等多渠道融资,不断提高政府项目的融资功能,逐步化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主要靠债务融资的风险。
  6、紧紧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机遇,密切跟踪国家政策取向,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上有关部门的支持。各项目主管部门要超前做好项目策划、前期和申报工作,主动向国家和省上有关部门汇报衔接项目,通过多种渠道争取专项资金支持,减轻城市建设资金短缺的压力,确保每年争取专项资金增长额不低于30%。对必须由政府承担的生态保护、农林水利、环境保护、抗灾防灾、教育卫生等公益性项目,要积极争取国债资金支持和充分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扩大长期低息债务的规模,缓解短期还债的压力。对城市内过境道路桥梁、主要干道、电力设施等关系区域发展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积极主动向省上项目主管部门汇报衔接,争取列入省上直接实施的建设项目,努力缩减政府性债务规模。
  7、采取多种方式,加大陈欠债务的清偿力度。对清理核实的工程欠款,在努力筹措资金清偿的同时,采取土地、资产(股权)置换、顶账,也可依据被拖欠工程款企业的信誉、资质、实力等情况,采取优先安排项目代建等方式化解拖欠债务矛盾,力争使陈欠工程款每年清偿率不低于20%。对已到期而暂时无力归还的银行债务,要积极主动与贷款银行沟通和协商,通过完善贷款抵押担保手续、制定还款计划、按期归还利息等措施,取得银行的支持和理解,使己到期的贷款尽可能办理展期、借新还旧手续,延长还贷时间,缓解还贷压力,为新项目的再融资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对已到期的国债转贷、“卫六”、“卫八”、“贫三”项目的债务,各级财政部门要督催项目实施单位落实配套资金,加大到期拖欠资金的清收力度,按期向上级财政归还债务资金,对按期归还确有困难的,要积极主动向上级财政部门汇报实际困难,取得支持和理解,避免上级财政直接扣款而影响财政预算正常执行。
  8、加强企业经营性国债转贷、产业化经营、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的管理。对国家已批准实施项目形成的债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规范办理借款合同、资产抵押担保等相关法律手续,及时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经常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按期清收到期借款资金,对长期拖欠项目借款资金或不履行抵押反担保手续的企业,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清收,坚决杜绝和防范企业债务转嫁为政府性债务。
  9、规范融资担保和抵押行为。各级政府部门及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未经市政府同意,严禁给与其无关联的社会法人、企业、自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抵押。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等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必须提供融资担保或抵押的项目,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相关部门和企业也要规范办理资产抵押或反担保手续,及时清理和免除超时效担保责任,切实做到防范不规范担保和抵押行为造成政府或有负债,形成潜在的债务风险,损害政府形象。
  10、规范界定政府性债务范围,明确偿债责任。政府性债务是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或合法担保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内外债务,主要包括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及社会事业、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形成的直接举债及担保债务,以及政府组成部门经政府同意用于上述用途的举债和未付款项。政府性债务要遵循“谁举债、谁偿还,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举债主体要对所举债务负最终偿债责任,要按照借债合同约定,制定年度偿债计划,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加强债务管理,确保按期偿还到期债务。
三、加强组织领导,把切实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工作落到实处
  11、为切实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市政府成立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发改委、财政、建设、国土、农牧、水务、林业、监察、审计、交通、教育、文化广电、城投公司以及金融部门有关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具体负责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确保人员到位、职责到位、协调到位、工作到位,扎实推进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市政府要将各有关部门“十一五”盘活资金和偿还债务的工作目标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各部门要按工作目标分年度分解落实任务。
  12、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控本地区政府性债务,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监测预警体系和定期通报制度,对各偿债人的政府性债务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每半年公布一次政府性债务变化情况,并对使用政府性债务额度较大的项目实施部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帮助其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13、各级审计部门要将政府性债务纳入财政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在年度审计报告中进行专项评价,其审计评价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依据之一。市监察、发改委、财政等部门要充分履行监督职能,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检查。对发生虚报瞒报债务、未按规定程序举借债务、违规提供担保抵押、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及其配套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4、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经常性协调沟通机制。建立与金融部门长期合作关系和良好信用关系,做好与金融部门的经常性协调沟通和项目对接,不断优化金融发展环境,积极争取各金融部门对西宁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信贷支持,实现共同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目标。认真开展拖欠工程款清欠协商工作,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和长期拖欠工程款问题,努力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为加快建设和谐西宁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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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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