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之间能否通过诉讼解决纠纷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26 生效日期: 1998-05-26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8]22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办公室:
  你分行《关于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之间能否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请示》(桂银报字[1998]第4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属于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其他组织”。因此,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之间如发生民事纠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的资金由总行统一划拨,分支机构之间相互承担责任没有实际意义,并且可能影响人民银行的对外信誉。因此,各分支机构之间的纠纷一般应由上级行协调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