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教特字第0940108012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嘉义市政府府教特字第0940108012号函订定发布全文9点;并自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壹、依据:教育部订定之「原住民幼儿就读公私立幼儿园学费补助办法」。
贰、目的:为加强照顾迁居都市原住民幼儿身心健康,促使幼儿正常发育,协助解决原住民家庭幼儿学前教育需求,使其获得良好教育及照顾,特订定本要点。
叁、补助对象:凡年满五足岁(以当年九月二日起至次年九月一日止)未满六足岁实际就读于嘉义市(本市)已立案之公私立幼儿园之原住民幼儿。
一、就读公立幼儿园者,每学期最高补助新台币二千五百元整。
二、就读巳立案私立幼儿园者,每学期最高补助新台币一万元整。
一、由幼儿之父母、监护人分别于第一学期十月十五日前,第二学期四月十五日前检具下列文件向就读本市立案之公私立幼儿园提出申请:
(一)申请表(如附件)
(二)户籍誊本或户口簿影本(必须注明「与正本相符」并盖私章)。
(三)幼儿园缴费或注册收据正本。
(四)申请人领款收据及邮局存簿封面影本。
二、资格审定及补助费之核发
(一)本市立案之公私立幼儿园于受理申请后即予初核,符合条件者第一学期应于四月二十五日、第二学期应于十月二十五日前送嘉义市政府(教育局)
(二)嘉义市政府(教育局)于收到申请文件后,复核审定其补助资格,并办理补助费之核发。
(三)申请人应以幼儿父母或监护人为优先;若无从亲自申请时,可委托亲属(填具委托书)代为申请,无亲属者,得由里干事、社工员代为申请。
肆、补助标准:
一、就读公立幼儿园者,每学期最高补助新台币二千五百元整。
二、就读巳立案私立幼儿园者,每学期最高补助新台币一万元整。
伍、申请程序:
一、由幼儿之父母、监护人分别于第一学期十月十五日前,第二学期四月十五日前检具下列文件向就读本市立案之公私立幼儿园提出申请:
(一)申请表(如附件)
(二)户籍誊本或户口簿影本(必须注明「与正本相符」并盖私章)。
(三)幼儿园缴费或注册收据正本。
(四)申请人领款收据及邮局存簿封面影本。
二、资格审定及补助费之核发
(一)本市立案之公私立幼儿园于受理申请后即予初核,符合条件者第一学期应于四月二十五日、第二学期应于十月二十五日前送嘉义市政府(教育局)复审。
(二)嘉义市政府(教育局)于收到申请文件后,复核审定其补助资格,并办理补助费之核发。
(三)申请人应以幼儿父母或监护人为优先;若无从亲自申请时,可委托亲属(填具委托书)代为申请,无亲属者,得由里干事、社工员代为申请。
陆、申请本补助款,如有伪造证明、冒名顶替者或重复申请者,经查属实,除停止补助,追回巳补助外,并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柒、经费来源:由教育部项目补助经费匀支支应。
捌、本要点奉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如有未尽事宜,依有关规定办理。
玖、本要点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