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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查、整顿非商品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2-09 生效日期: 1988-02-09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8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加强对非商品收费的管理监督,纠正乱收费的歪风马牛不相及,是深入开展“双增双节”运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端正社会风气,稳定市场物价,维护国家、企业和群众的合法利益,保证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根据省政府晋政办发(1987)132号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全市行政、事业和经营性收费进行一次全而后清查、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整顿的范围和重点
  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以及我省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文件有明确规定的外,凡是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各县、区政府自行制订的收费规定,都要进行清查、整顿。
  经营性收费。凡从事经营性收费的国营、集体、个体经济,都属于清查、整顿范围。
  清查、整顿的重点是加重企业负担、影响“双增双节”和物价基本稳定、群众意见较大的各类不合理收费。如:医疗卫生、文教、民政、公用事业、票证、环保、设计、标准、计量、交通、邮电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内部宾馆、饭店、招待所、饮食服务、大宗修理、旅游、铁路多各经营、出租车辆、农田排灌等经营性收费及印刷出版物定价等。

  二、清查、整顿的方法步骤
  这次清查、整顿非商品收费工作,采取上下结合、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包干的方法,分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各部门各单位首先搞好自查自清工作。并对现行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逐一按附表要求进行登记,全面清理并提出整顿意见,申明具体理由和依据,于三月十五日前报市物价局统一审查。
  第二阶段,对各部门各单位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管理权限逐项进行审议核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共同审定,其中属于国家和省、市管的收费、各地各部门可提出建议或意见,于一九八八年三月底前报市物价局审查汇总后转报省物价局审核;属于各地管理的收费、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抄送省、市物价局。
  第三阶段,从四月一日开始,先对内部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各级档案部门的收费项目、标准进行核定和发证。
  从五月一日起对各级各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全面核定和发证, 此项工作计划于十月底前全面结束。
  第四阶段,建立健全制度。制订收费管理目录,把重要收费纳入强化管理范围,巩固清查整顿面果,并研究提出加强收费管理的具体措施,逐步把收费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经过清查整顿,经物价部门批准的主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管理权限、由物价部门颁发《收费许可证》,今后各单位凡没有《收费许可证》的,一律不准收费,否则按违纪处理。

  三、清查、整顿的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对清查、整顿非商品收费工作的领导,经研究成立“晋城市清查、整顿非商品收费领导组:组长郭树珍(副市长)副组长崔修珍(市物价局局长),成员 蔡兆文(市物价局副局长),姬志芳(市财政局副局长),杜晋昌(市审计局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远见卓识蔡兆文同志兼任,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各县、区各部门和各单位都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并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这项工作,并吸收财政、审计等部门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组织专门力量,把这项工作搞好。

  四、关于审定各项收费应掌握的原则和有关政策问题应按照省政府晋政四化建设(1987)13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凡有收费的部门、单位都必须按时认真填报;对于拒不认真填报者,将按《物价管理条例》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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