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建房字[2004]161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国土房管局):
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和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促进泛珠三角地区的经济合作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包括港、澳、台商投资,下同)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按照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资质审批手续,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二、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后,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建设或房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主管部门”)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经过一段时间的开发经营,有一定的经营业绩后也可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三、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条件以及申请资质时应当提供的材料,按照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并使用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发生分立、合并,或者破产、歇业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应按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四、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包括省属企业),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市、县的核准权限与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准权限相同。其中申请一级资质的,由省建设厅提出初审意见,送建设部审批。申请二级资质的,由各地级以上市提出初审意见,送省建设厅核准。广州、深圳两市的二级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在省建设厅没有作出统一规定前,暂时由两市主管部门核准。三级及三级以下资质由所在地市、县主管部门核准。
广东省建设厅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