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08 生效日期: 2004-11-08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4]19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通知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国办发[2004]46号)精神,促进我省城市建设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房屋拆迁工作有关事项提出以下实施见。 
  一、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加强领导,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1、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关系到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关系到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镇房屋拆迁指导思想,把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作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确保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列入今后一段时期的议事日程,将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法规,规范拆迁行为;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种行为,维护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正确引导群众支持依法进行的拆迁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2、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未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地区的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负责房屋拆迁工作的职能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城镇拆迁工作依法实施管理。 
  二、房屋拆迁实行总量计划控制,合理确定拆迁规模 
  1、各地房地产(建设)、计划、土地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计划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部门审批下达后实施。 
  房屋拆迁年度计划一经审批确定,要严格执行。对确需超计划实施拆迁的,必须按前款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同意的不得实施拆迁。 
  2、各地在编制与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结合现状,对确定为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房屋,要严格限制拆迁;未按规定完成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不得拆迁和建设。对拟拆迁范围内能够满足功能要求的房屋,要尽可能保留。 
  三、严格执行拆迁程序,依法妥善做好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1、各地要对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的地方性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是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要求不一致的,特别是涉及到强制拆迁以及政府公布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与市场价不一致的内容,要在2004年底前完成修改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建立健全公开办事、资金监管、信访处理、拆迁公示、拆迁许可、行政裁决等房屋拆迁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窗口式”办公。 
  3、严格拆迁项目审批,对规划、用地等前期手续不全,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不落实,补偿资金不到位的项目或者安置用房准备不足的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于一些工期紧迫的重大工程,要提前做好充分准备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快办理立项、规划、用地等审批手续,确保拆迁前各项手续齐全。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文件或领导批示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 
  4、尊重被拆迁人在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方面的选择权,鼓励拆迁双方协议定价。需要拆迁估价的,要严格依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价指导意见》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按市场价进行评估。被拆迁人需要产权调换的,拆迁人要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户型合适的安置房。拆迁租赁用房的,按租赁合同或协议执行;租赁合同未作约定,被拆迁房屋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又达不成协议的,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规定妥善处理好原房屋承租人的安置工作。 
  四、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1、坚持拆迁实施单位数量与拆迁市场总量相适应的原则,合理控制拆迁行业规模,严格市场准人。加强对房屋拆迁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拆迁实施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凡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实施单位,必须与政府部门全部脱钩。对未脱钩单位和政府临时组建的拆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直接参与拆迁经营活动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立即纠正。 
  2、加强现场拆迁管理,严格执行房屋拆迁纪律。坚持文明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严肃查处不依法定程序擅自拆除居民房屋的违法行为,防止恶性事件的发生。对通过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上门骚扰以及砸门破窗等违规行为,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及有关当事人要给予严肃处理。 
  五、建立资金联审制度,严格资金审批程序 
  1、凡涉及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无论是土地统征、招商引资项目、公益性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拆迁补偿资金必须全额到位,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资金来源。 
  2、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到位后存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人、金融机构三方共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并明确其使用程序和违约责任。 
  六、落实责任、细致工作、化解矛盾、确保稳定 
  1、各地要以实事求是、积极稳妥为原则,重点调查处理新《条例》实施后的问题。对新《条例》实施前的项目,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处理。2004年年底前,要按照中央维护当前社会稳定的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对有历史遗留问题的拆迁项目和正在进行、将要进行的拆迁项目,包括拆迁项目的补偿安置标准等内容,集中开展梳理和排查。对排查出来的房屋拆迁中的重点问题和普遍问题,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制定并落实解决方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解决,把拆迁纠纷和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完善案件督查制度,重点查处擅自扩大拆迁规模、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定程序等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建立拆迁违纪违法案件处理责任制,对拆迁矛盾纠纷不认真排查或调查处理的,对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或上级部门督办的拆迁上访案件敷衍了事的,要追究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对拆迁法规政策的宣传,引导群众支持合法拆迁,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