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教社字第09400297720号
一、目的:
(一)花莲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表扬特殊优良教师,恢弘师道,以激励教师专业精神,提振服务热忱,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执行单位为本府教育局(以下简称教育局)。
二、推荐标准:
(一)凡属本县各公私立国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及校(园)长服务该职务满五年以上,且在同一学校连续服务满一年,品德优良、服务热心、教学绩优,并具有下列具体事迹之一者:
1.默默耕耘,尽心尽力,从事教职,并有具体成效,且受家长、学生及大多数教师尊敬者(30%)。
2.充分发挥专业精神及教育爱,对匡正教育风气有特殊事迹者(30%)。
3.对教材教法及教具之研究、改进或创新、发明,有具体成效,足资推广者(20%)。
4.对执行教育政策及推展教育行政工作具有特殊贡献者(20%)。
(二)被推荐之人员应未曾违反下列条件之一:
1.最近五年内未曾受任何行政或惩戒处分者。
2.最近五年内未有不当补习或体罚学生造成身心伤害者。
三、推荐时间:每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
四、推荐方式及名额:
(一)本县公私立国民中小学校班级数达30班以下者推荐1人,31班以上者得推荐2名。
(二)教师部分:
1.由各校(园)长召集该校(园)各处室主任、教师(不含代理及代课教师)暨家长代表组成初选小组遴选推荐之,小组成员家长代表至少1人,且教师及家长代表合计应不少于校长及各处室主任人数。
2.初选小组应就学校符合资格者予以审议,审议时初选小组应四分之三出席,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决议始得推荐。
3.初选完成应填具推荐表,并在遴荐纪录栏内叙明遴选经过及结果,由召集人及初选小组成员签章后,连同特殊优良事迹候选人之有关证件影印本,径送教育局。
(三)校(园)长部分:本县各国中小校长及幼儿园园长由本局督学、课长或教育会、教师会、家长会推荐之。
五、审查方式:
(一)组成审查委员会,由教育局局长担任召集人,局长未克出席时,由副局长主持;成员包括副局长、督学、课长、校长代表、教师(会)代表及社会公正人士代表。
(二)初审:审查委员会就受推荐人之书面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初选优良教师若干名,由审查委员会组成访视小组,分组实地访查,访查对象包括学校教师、家长、学生等。
(三)决审:访视小组依据访查结果做成访查纪录,再召开决审会议,选出特优教师5名送请县长核定。
六、表扬名额:不分类别共5名。
七、奖励方式:获选为特殊优良教师者,予以下列奖励:
(一)于教师节表扬大会中公开表扬。
(二)奖牌一面。
(三)补助国内外文教考察经费新台币三万元(由本府组团)。
八、其它
(一)曾受台湾省师铎奖及本要点实施后已获本县特殊优良教师表扬者,于五年内不再推荐。
(二)被推荐人之证件或有关左证资料影本乙册装订整齐,连同推荐表20份(勿加封面)径送教育局社会教育课。
(三)被推荐人之考绩及依年资获颁各等奖章资料不必填送。
(四)被推荐人,无论是否入选,其推荐表及有关资料不予退还。
(五)被推荐人所提资料若有不实情形,经查获属实者,依有关规定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