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榕价房字[1999]118号
福州市房地产服务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核定惠盛花园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悉。根据省物委闽价(1995)房字184号《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和市物委榕价费字(1995)134号文件精神,我委曾以榕价房字(1998)40号、榕价房字(1998)82号、榕价房字(1996)53号、榕价(1994)费字152号文件核定你公司管理的“惠盛花园”、“国货公寓”、“市房管局办公大楼”、“三高新城”、“元兴公寓”、“市房地产交易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现根据你公司几年来管理服务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惠盛花园”住宅综合管理服务费标准由每月每单元20元调整为每月每单元25元。其他各物业管理站点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你公司应继续按原文件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闽价(1995)房字184号文件执行,并每季度召开一次业主座谈会,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代收代付费用情况,在收费点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主动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本通知执行至2000年9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