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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关于调整从疯牛病疫区进口化妆品管理措施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30 生效日期: 2007-08-31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
发布文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116号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化妆品的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决定对从疯牛病疫区进口化妆品管理措施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含有本公告附件所列来自疯牛病疫区的高风险物质的化妆品及化妆品原料进口。来自疯牛病疫区的高风险物质清单由卫生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进行调整并公布。
  二、进口商在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证书)和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不再提供由疯牛病疫区国家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出具的“化妆品证书”。
  三、进口含本公告附件所列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化妆品和化妆品原料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四、本公告自2007年8月31日起实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2002年1号公告同时废止。

二00七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化妆品中禁限用的来自疯牛病疫区的高风险物质清单

    一、禁用物质清单
    (一)牛源性物质:脑、眼、脊髓、头骨、脊椎骨(不包括尾椎骨)、脊柱、扁桃体、回肠末端、背根神经节、三叉神经节、血液和血液制品、舌(指舌肌含有杯状乳突)。
    (二)羊源性物质:头骨(包括脑、神经节和眼)、脊柱(包括神经节和脊髓)、扁桃体、胸腺、脾脏、小肠、肾上腺、胰腺、肝脏以及这些组织制备的蛋白制品,血液和血液制品、舌(指舌肌含有杯状乳突)。
    二、限用物质清单
    (一)限用牛源性物质:骨制明胶和胶原、含蛋白的牛油脂和磷酸二钙、含蛋白的牛油脂衍生物。
    (二)限用牛源性物质需满足的加工条件
    1. 骨制明胶和胶原
    原料骨(不包括头骨和椎骨)需经以下程序进行加工处理:
    (1) 高压冲洗(脱脂);
    (2) 酸洗软化,去除矿物质;
    (3) 长时间碱处理;
    (4) 过滤;
    (5)138℃以上至少灭菌消毒4秒,或使用可降低感染性的其他等效方法。
    2.含蛋白的牛油脂和磷酸二钙
    来源于经过宰前和宰后检验的牛,并剔除了脑、眼、脊髓、脊柱、扁桃体、回肠末端等特殊风险物质。
    3.含蛋白的牛油脂衍生物
    需经高温、高压的水解、皂化和酯交换方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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