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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财政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31 生效日期: 2004-12-3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徐政发[2004]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区财政体制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徐州市市区财政体制调整方案
  财政管理体制是处理各级之间财力分配关系的根本。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税收级次、实行分级管理的现行市区财政体制迫切需要调整。为充分调动各区加快发展的积极性,进一步规范市区税收秩序,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徐州市市区财政体制调整方案。
  一、调整原则
  (一)统筹考虑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市与区之间的关系,既考虑市本级的平衡调节能力,又充分调动区级的积极性。
  (二)稳妥推进的原则。基本维持各区现有的利益格局和存量财力,对收入增量部分实行市区共同分成。
  (三)依法治税的原则。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肃财经法纪。

  二、调整办法
  在市本级保留重点税源的前提下,实行“部分收入下放,税收属地征管,核定财力基数,增量财力共享,个别税种分税”。

  三、调整范围
  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九里区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四、调整时间
  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暂定5年,即从2004年至2008年。期间如遇上级重大体制调整,相应调整。

  五、调整内容
  (一)收入的划分
  1、市本级收入范围:
  (1)市本级保留一部分重点企业(集团)的税收,列市本级财政收入统计(具体企业由市财政局核定)。市本级保留的企业(集团)改组、改制或搬迁其税收级次不变。市本级保留企业(集团)设立的分公司、分支机构以及直接控股或参股的企业,其税收级次仍属市本级。市区新建立的大、中型企业(项目投资额达到或超过5000万元)税收级次实行一事一议。
  (2)跨区集中征收或由市属单位集中代征的税收,如交通、客管等部门集中代征的营业税,存量房交易营业税等。
  (3)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
  (4)金融、保险、证券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地方缴纳的税收。
  (5)国税、地税稽查收入,市审计、市财政查补收入。
  2、区级收入范围:
  (1)区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税收。
  (2)除市本级保留和集中征收的税收外,其他原在市本级纳税的企业全部按照公司主要经营地、核算地、注册地下放到各区征管。注册地与核算地不符的,以核算地为准;核算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以主要经营地为准,列各区财政收入统计。
  (3)建筑安装营业税、房地产营业税按施工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缴入各区金库,列各区收入统计(2004年年底已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注册并纳税的房地产企业,税收仍归开发区);市区外的建筑和开发企业在市内的建设、开发项目,也遵守本条规定。
  (4)契税收入由市财政局直属征收管理处统一征收,按项目所在地分别缴入各区金库,列各区财政收入统计。
  3、其他各项收入,如农业税、耕地占用税、非税收入仍按原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
  税收级次下放到区的企业其他隶属关系不变。
  (二)财力结算
  1、以2003年为基期年,按照市下划税收形成的地方财力,核定各区固定上解基数,每年通过结算上缴市财政。
  2、2003年各区侵占市级税源造成的混库税收,形成的财力基数划归市本级,以往年度混库收入市不再扣回。
  3、按照市下划收入和各区决算收入核定各区2003年收入基数,从2004年起,区级地方工商税收入(剔除建筑安装、房地产营业税)、税收返还收入、所得税返还收入扣除上缴中央、省后,增量部分市与区按5∶5比例分成。
  4、从2005年起,市区建筑安装、房地产营业税市与区按5∶5比例分成。
  5、从2005年起,契税市、区按8∶2比例分成。
  6、为简化财政结算办法,原市与区之间的上、下划财力基数,相互抵减后,并入区固定上解基数,不再单独结算。
  7、区属涉外企业税收不再单独结算。
  8、教育费附加按各区2003年上缴情况核定固定上解基数,超基数部分留归各区安排用于教育支出。
  (三)国库资金结算
  体制调整后,区级金库地方收入留解比例为50%,另外50%上解到市级金库,然后由市统一与各区办理资金结算。
  税务征收业务费、代扣代征手续费,根据税收的预算级次分别由市、区负担。
  建立收入增长激励机制。各区地方财政收入(省口径)低于区级平均增幅的(含平均增幅),按省集中部分的10%补助发展资金;超过区级平均增幅的,平均增幅部分按省集中部分的10%、超过平均增幅的增量部分按15%补助发展资金,专项用于各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提高区级收入上台阶奖励标准:以调整后的各区2003年地方财政收入(省口径)为基数,每增加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15万元,主要用于区级领导班子的奖励。
  逐步建立市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由于各区地理位置、经济基础以及财政支出构成、公共需要等方面的差异,难免会出现发展不均衡的问题。市将综合各区人均财力、面积、人口、公共管理职能、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状况等,根据体制执行情况,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市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各区平衡发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有关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市区财政体制调整方案,确保落实到位。
  (二)要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行为,不得擅自出台减、免、先征后返等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严禁对非工业企业进行税收返还。凡自行出台的,市将按违规金额扣等量财力。如涉及经济发展重大事项,确需给予特殊政策的,须报经市政府审批后,方可执行。
  (三)要加强税收级次监管,严肃财经法纪。税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认定新办企业的税收级次,按月报送市财政局备案,不得随意变更已登记企业的税收级次。地税部门要加强建筑安装、房地产营业税征管,独立建帐、单独核算,避免出现混库、混税问题。财税部门要严格税收级次管理,明确管理责任和权限,制定相关制度,实行市财政扎口管理。严禁各种拉税行为,发现拉市级税收的,市财政按拉税总额追回收入,扣等额财力,并相应抵减税务部门的补助经费;拉其他区税收的,经市财政、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认定后,依照规定调库;对扰乱税收秩序、擅自变更税收级次的责任人,要追究责任。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税收秩序规范有序。

  七、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本方案由市财政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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