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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完善《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内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30 生效日期: 2004-12-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成府发[2004]8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2)1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2年2月1日实施以来,减少了建设项目办事环节,提高了办事效率,优化了我市投资环境,取得了预期效果。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结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我市实际,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并于2004年11月11日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办法》中修改和完善的条款内容通知如下:   一、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附加费”取消。
    二、第二条第一款增加第五项“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第二条第四款相应取消。
  三、第二条第二至六款修改为“(二)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金;(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四)异地绿化建设费;(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第二条中“建设项目报建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人民币标准交纳。(二)至(六)项费用收费标准总和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人民币………”修改为“建设项目报建费收取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8元人民币,连同(二)、(三)项专项基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4元标准在项目报建时收取;(四)、(五)项收费标准合计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8元人民币………”。
  五、第三条“………由建设单位分两次在建设项目报建服务中心交纳:即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人民币交纳报建费;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交纳第二条所列(二)至(六)项的费用。”改为“………由建设单位分两次在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纳:即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交纳报建费,同时交纳第二条所列(二)、(三)项政府性基金;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手续时交纳第二条所列(四)、(五)项费用”。
    六、“五城区范围内报建费的减免审核、交费核验、退费和费用追缴等管理工作统一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办理。”改为“五城区范围内报建费的减免审核、交费核验、退费和费用追缴等管理工作统一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分中心办理;(二)至(五)项收费有关事宜分别由市墙材节能办、市散装水泥办、市园林局和市人防办负责审核”。
  七、第五条第一款“大中专院校及大学园区修建的教学、科研设施,中学、小学、幼儿园修建的教学设施”改为“大中专院校及大学园区修建的教学、科研设施及学生公寓,中小学、幼儿园修建的教学设施及学生公寓”。
    八、第五条第四款“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建设时涉及的拆迁安置房,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旧城改造项目修建的拆迁安置房”取消。
  九、第五条第六款“在征用农民集体土地中涉及的农民拆迁安置房(按农转非人口每人35平方米计算)”取消。
    十、第六条第二款“学生公寓及学生食堂”改为“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学生食堂”。
  十一、第十三条修改为“建设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后申请退费的,应在工程墙体完工后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前,凭建筑设计说明书、墙体质量评定表、墙材使用验收表等有关证明文件,向市墙材节能办提出墙材使用情况验收申请和退费申请,市墙材节能办按照验收意见办理退费;建设单位使用散装水泥后申请退费的,应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市散装水泥办核实无误后到市散装水泥办办理退费。绿化面积和人防建设达到规定标准的,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手续时免交异地绿化建设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未达到标准的按比例交纳”。
    附件:《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略)                                                                                                                               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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