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经标四字第0944000410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经标四字第09440004100号公告修正发布全文4点;并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具最大读出装置,用于量测人体体温之接触式水银式及电子式体温计(以下简称体温计)。该最大读出装置能显示量测温度之最大读值,且此最大读值系体温计达稳定状态或预测之最高温度值。
22.构造
2.1体温计应标示制造厂商之名称或标记。
2.2体温计之计量单位为摄氏温度,其代号为「℃」。
2.3体温计之最小分度值应等于或小于0.1℃。
2.4体温计之量测范围至少必须涵盖35.5℃~42.0℃,且该范围必须是连续的。
2.5水银式体温计之感温液通过留点后,不得自行降下,且摔回不得有困难。
2.6水银式体温计每度分度线值,均应明显区分,且不易磨灭。
2.7水银式体温计37℃分度线得用不同之颜色或标记显示。
2.8水银式管分度体温计应为棱柱形且具放大作用者。
33.检定、检查与公差
3.1检定、检查设备:须提出验证设备之系统具追溯性验证证明。
(1)参考温度计(Reference thermometer):必须使用可测35℃至42℃以上及扩充不确定度不超过0.03℃(扩充系数 k=3)之参考温度计决定水槽之温度。
(2)参考水槽(Reference water bath):必须使用容积至少1公升之搅拌水槽建立参考温度,作为温度量测范围内之测试之用。
在规定温度范围内,该水槽工作区域之稳定性必须能控制小于±0.02℃,且温度梯度能控制小于±0.01℃。该温度梯度必须适用在已置入温度感测装置的水槽之所有状况和方法。
(3)离心机。
3.2在环境温度23℃±5℃、相对湿度50%±20%之参考环境条件下,体温计之器差检定检查,应检测35.5℃、37℃、41℃3点。
3.3体温计检定时,参考水槽内各部之温度应保持均匀。
3.4水银式体温计之留点检定是否符合第2.5节之规定,应以下列方法行之:
3.4.1将水银式体温计置于离心机上,且水银球至转动轴距30cm,当每分钟转750次时,水银柱应下降至最低之分度线下。
3.4.2将水银式体温计倒置于水平倾斜10度,水银不得由留点流过。
3.5体温计之检定公差为±0.1℃。
3.6体温计之检查公差与检定公差同。
44.检定合格印证
4.1体温计之检定合格印证位置在本体明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