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93]府研三字第0930416270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台北市政府(93)府研三字第09304162700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3点
一、依据
依据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网络新都纲要计划策略三:政府行政信息化规定办理。
二、目的
为使本府各机关间数据交换、便民服务及决策分析工作迅捷、周延,并减少民众往返本府各机关申办相关证件之时间,同时兼顾本府市政数据库查询系统操作之便捷性及数据之安全性,特订定本作业程序。
三、本作业程序名词定义如下:
(一)市政数据库查询系统:由本府信息中心建置,提供下列功能(1)共通性连结接口。(2)与各业务数据库连结查询接口。(3)各项纪录文件数据多重交叉及编报处理。(4)使用机关业务处理所需之查询。
(二)数据库管理机关:指各业务数据库提供之管理机关。
(三)使用机关:指使用市政数据库之机关。
(四)数据库系统管理者:经数据库管理机关指定,负责数据库系统管理之人员。
(五)业务系统管理者:经使用机关指定,负责使用机关业务系统管理之人员。
(六)一般操作使用者:使用机关内一般操作使用市政数据库查询系统之人员。
四、市政数据库查询系统暂以户政、地政、建筑管理及土地使用分区四个数据库为受理查询范围,并授权本府信息中心视系统功能及实际需要增、减之。
五、本府信息中心本市政数据库查询系统管理机关,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开发市政数据库之查询运用功能、共通性连结接口及查询系统及数据库之连结接口。
(二)负责市政数据库查询系统软、硬件设置、维护及故障排除。
(三)设置市政数据库查询系统备份及定期检视备份数据内容正确性等工作,并协助各数据库管理机关进行系统故障排除工作。
(四)订定市政数据库查询系统操作说明。
六、数据库管理机关职责如下:
(一)依市政数据库查询系统功能,制订申请使用窗体格式。
(二)订定数据库备份计划。
(三)订定数据库使用稽核计划,作为查验各使用机关数据库使用情形之依据。
(四)确保数据库数据正确性。
七、使用机关中申请市政数据库查询系统程序如下:
(一)使用机关应先依数据库管理机关规定方式,叙明所需数据,向数据库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二)数据库管理机关审核。
(三)数据库管理机关同意后,使用机关将申请数据汇整交由本府信息中心建立主窗体,并开放核定之使用权限。
八、使用机关取得核定使用权限后,应依下列规定辫理:
(一)指派业务系统管理者,负责依本作业程序,订定机关使用作业规定,并分送各数据库管理机关、本府信息中心及研考会备查。
(二)订定作业规定后,建立次窗体使用群组及目录组,并开放内部单位一般操作使用者查询使用。
九、使用机关如有变更或增加业务查询项目时,使用机关应依程序再付申请。
十、打印系统使用纪录、查询内容纪录及系统使用情形统计表作业,由使用机关业务系统管理者,依各数据库管理机关所订定数据库使用稽核计划或本机关相关查验规定办理。
十一、业务系统管理者及一般操作使用者,其个人密码至少应每三个月变更一次,并妥善保管。
十二、未依本作业程序及相关法令规定操作,致系统损坏或机关、民众权益受损者,各使用机关应提报机关首长依规定惩处,如有违法者,并依法负民、刑事责任。
十三、申请市政数据库查询系统流程因及查询作业申请表如附件一、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