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地、市科委、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专利代理机构:
为推动我省专利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专利代理暂行规定》和中国专利局、国家物价局国专发法字(87)第220号《关于专利代理机构收取专利代理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山西省专利服务费用收支试行规定》,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专利管理处反映。
山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物价局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日
山西省专利服务费用收支试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推动我省专利工作健康发展,统一我省专利服务费用收支办法和标准,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专利代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下述三类专职专利代理机构:
(一)经山西省专利管理处批准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
(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中国科学院批准成立并在我省专利管理处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
(三)经山西省专利管理处同意可以办理专利代理事务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服务必须按照本规定附《专利服务收费标准》收费。
第四条 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有关费用的来源,企业单位可计入生产成本,事业单位可从事事业费中列支。
第五条 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确有困难、无力交纳专利代理费用者,可向专利代理机构提出减交、免交或缓交请求,或向省专利基金管理部门申请专利基金资助。
非职务发明代理费用减、缓交比例最高不超过标准费用百分之五十,缓交部分可在申请人的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效益后或专利授权后三年内归还。
第六条 专职专利代理机构在完成省专利管理部门核定的基本工作量后,可从超额工作量收取的费用中提取百分之十五,作为专利代理人及相关人员的劳务费,此项费用不计入奖金总额。
专利代理机构提取劳务费,必须填写《提取劳务费审批单》,经山西省专利管理处审核盖章方可办理。
第七条 兼职专利代理人按收取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提取劳务费。
第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于每年一月底前按上年度专利服务收入(扣除按规定纳税和付出劳务费后)的百分之十上交省专利管理部门作为省专利发展基金。
第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收取的服务费用除提取的个人劳务费、上交的专利发展基金和扣除各项费用支出外,其纯收入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外专户储存管理,并参照国家和省对科研事业单位的管理办法建立三项基金,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奖金发放按中央和省对科研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专利服务收入纳税问题,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税收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给予一定时期的减免税照顾。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山西省专利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