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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部分石油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补充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1-23 生效日期: 1996-01-23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部发[1996]26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你总公司《关于部分石油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95]中油劳字第7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从事测井、地质录井、试油、厂区建筑施工、炼油化工等直接生产人员,部分为石油勘探开发生产服务的辅助和后勤人员,实行以工作周期或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取适当的工作轮班制度和工作、休息办法; 
  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销售人员、装卸人员、消防人员、边远井站住岗人员、部分运输及值班性岗位人员,以及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此批复请与《关于陆上石油企业部分专业队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劳部发[1995]128号)一并执行。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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