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软件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3-14 生效日期: 1997-03-14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7>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6年,我局针对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软件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委托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对该管理软件进行了修改,观修改工作已完成。修改后的软件在功能上有所突破,具体表现在:整个指标体系可灵活设置:提高了容错能力;提供较强的税源分析功能;报表打印功能增强,方式灵活,便于操作等。为此,请各地从编报1996年度汇算缴报表起使用修改后的软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该软件及操作说明已放到总局(信息中心)广域网络服务器LOCAL用户下SDS于目录中,请各地国家税务局及时接收。考虑到各地方税务局尚未与总局联网,请各地方税务局尽快与当地国家税务局联系拷贝。 
  二、鉴于该软件在各地已使用了一年多的时间,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且这次修改后的软件已又有较详细的使用说明,故总局不再进行集中培训。请各地务必指定专人,认真学习该软件的使用说明,尽快掌握软件的操作程序和方法,真正把软件的应用工作落到实处。 
  三、1996年度汇算清缴报表、软盘上报时间不变。 
  另外,使用修改的软件以后,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第16行“实际负担率”一项必须填列,具体可按应缴所得税减去减免税额的余额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重计算填列。 
  各地在使用该软件过程中如出现问题,请及时与总局或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联系。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