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厦府[1985]综424号
第一条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土地使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特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立经营企业、内联企业(以下简称特区企业)
第三条 特区企业需用土地,应按《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持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合同副本,向市城市规划局申请核拨,经核准后,由房管局发给土地使用证。
第四条 土地使用费就是地租,使用特区土地的企业为土地使用费的交费义务人。土地使用费不含土地综合开发费(即征用土地的农作物赔偿费、劳力安置费、地上物拆迁赔偿费、场地平整费和施工用水用电及道路工程费)。
第五条 土地使用费由厦门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征收,并于第二年的二月底上缴市财政局。
第六条 土地使用费标准金额按土地使用面积,每年每平方米为: 一类区:鼓浪屿
商业、宾馆(含旅馆)、酒楼用地 十八元至二十元
金融、旅游建筑用地 十六元至十八元
商品住宅用地 七元至八元
二类区:含鹭江道、中山路、思明南北路(浮屿至镇海路口)、思
明东西路、大同路西段、升平路、大中路:
商业、宾馆(含旅馆)、酒楼用地 十四元至十六元
金融、旅游建筑用地 十一元至十四元
商品住宅、写字楼用地 五元至六元
多层停车楼用地 一元
三类区:除一、二类区外的旧市区,东至文灶、北至湖滨南路、
南至湖里山炮台
工业、交通、仓储用地 一元至一元五角
商业、宾馆(含旅馆)、酒楼用地 十二元至十四元
金融、旅游建筑用地 十元至十二元
商品住宅、写字楼用地 四元至七元
露天游乐场,露天停车场用地 五角至一元
多层停车楼用地 九角
四类区:╳■新区和东区
工业、交通、仓储用地 八角至一元
商业、宾馆(含旅馆)、酒楼用地 十元至十三元
金融、旅游建筑用地 八元至十元
商品住宅、写字楼用地 三元至五元
露天游乐场,露天停车场用地 三角至一元
多层停车楼用地 八角
种植、养殖业用地 二角
五类区:湖里、曾厝╳和岛内其他地区
工业、交通、仓储用地 六角至八角
商业、宾馆(含旅馆)、酒楼用地 七元至十元
金融、旅游建筑用地 六元至十元
商品住宅、写字楼用地 二元至三元
露天游乐场、露天停车场用地 二角至五角
多层停车楼用地 六角
第七条 特区企业需用专用海岸线,须向市规划局申请,经批准后,按下列收费标准,向房管局缴纳专用岸线使用费。
一类区海岸线二百五十元至三百元/年·米;
二类区海岸线二百元至二百五十元/年·米;
三类区海岸线一百五十元至二百元/年·米;
四类区海岸线一百元至一百五十元/年·米;
五类区海岸线五十元至一百元/年·米。
第八条 土地使用费按年缴纳,一次缴纳三年以上的,给予九折优待。
第九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也应缴纳临时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三元。
第十条 利用独立的地下空间兴办企事业,按本规定收费标准的百分二十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一条 在第一、第二类区中的工业、交通企业和在岛外的特区企业,可参照本规定的标准计收土地使用费。
第十二条 在同一建筑物内或同一用地内有不同行业或不同用途的,可按不同行业或不同用途标准缴交土地使用费。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费以人民币计价,有创汇能力的企业,按企业外汇收入比例,用外汇缴纳。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十月起执行。在本规定颁发前,已按原协议、合同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的,仍按原协议,合同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