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00]44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共湖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27号),设置湖北省林业局。省林业局是主管全省林业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2000年3月28日
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将原由水利厅承担的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省林业局承担。
(二)下放的职能。
将林地调查、定级、估价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三)取消的职能。
1、组织提报统配木材的分配资源,参与和协调统配木材的分配、调拨工作。
2、管理非统配木材和松香(含松脂)的经销。
3、规划指导材产品市场建设。
4、协调森工企业(集团)与有关部门、市、州、县人民政府之间关系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
5、指导全省林业经济体制改革。
6、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能源发展、农村综合开发和扶贫等组织指导工作。
7、指导全省林业教育改革。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地方性林业法规和行政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和拟定全省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省级林业基金;监督全省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组织开展全省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协调防治荒漠化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指导全省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森林公园、集体林场、林业工作站及基层林业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指导全省森林资源(含经济林、薪炭林及其他特种用途林)的管理;组织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省政府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对依法应由国家和省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
(五)组织、指导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及调整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在国家和省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省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口审核、申报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指导管理全省森林公安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大案、要案;组织、指导全省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
(七)研究提出林业产业经营的方针政策、实施规划;研究提出全省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管国有林业资产;审批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指导管理全省林业基本建设。
(八)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育。
(九)组织指导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省林业队伍的建设;制定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统筹规划全省林业专业人才培训。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省林业局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组织协调机关工作,组织起草局机关的重要报告、综合性文件,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拟定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承办机关文秘、档案、信息、督查、信访、保卫、保密工作;承担林业志书编纂工作;组织林业政策调查研究,研究提出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国土绿化和防治荒漠化、林业产业化经营等方面的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林业法规和规章;承办林业执法监督、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指导全省林业宣传工作。
(二)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处
研究提出全省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管理省级林业资金;监督全省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指导管理林业基本建设;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指导木材生产、木浆造纸等产业;监管国有林业资产以及局机关、直属单位的资产。承办局机关财务工作;指导林业系统统计工作。
(三)植树造林处(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指导全省造林绿化、林木种苗工作以及用材林基地、防护林体系、治沙工程和各类林业基地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组织、协调防治荒漠化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造林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沙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宜林荒山、荒地植树造林;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育;指导森林旅游、木本药材、林木花卉等产业;指导全省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全省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承担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四)森林资源管理处
组织、指导全省森林资源管理;组织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监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的检查验收;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情况;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监督管理全省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监督管理木材。竹类及其制品的运输;负责全省林地、林权管理并承办对依法应由国家和省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指导有关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政策、法规;组织和监督、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研究提出省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调整意见;在国家和省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组织、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省湿地保护;负责省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申报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科技教育处
组织拟定林业科技发展规划,指导林业科学研究;承办林业科技攻关项目的组织指导和申报工作;指导林业适用技术的应用和科技成果的推广,组织有关科研项目的评审、申报和管理;指导、协调林业技术市场建设和管理;承担林业技术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国外智力引进工作;指导基层林业科技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拟定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对外合作处
承办林业国际合作与交流及引进外资的有关工作;指导外资造林及林业系统的涉外工作。
(八)人事处
贯彻执行人事管理的方针、政策和人事劳动工作的规章制度;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职称改革和劳动工资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处级领导职教21名(正处10名,副处11名)。
行业工会、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省林业局原林业公安处更名为省林业局森林公安处(挂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牌子),从局机关划出,改为省林业局直属机构,接受省公安厅的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协调和督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的大案、要案;配合检察院、法院对森林案件的查处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承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人员编制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