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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法制办关于清理有关收容遣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5 生效日期: 2003-09-05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3]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有关收容遣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清理有关收容遣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方案
  (市法制办 二OO三年九月二日)
  为了贯彻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好我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有关收容遣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为原则,以维护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保护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人身权、健康权为出发点,切实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二、清理工作的范围
  凡目前正在执行的有关收容遣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内容与《办法》的规定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一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特别是有关收容遣送对象、有关收容遣送强制措施、有关收容遣送站管理、有关收容遣送时间、有关收容遣送收费、有关组织收容遣送人员劳动等规定,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理。有关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外来人口管理,有关社会治安管理,有关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等规定中涉及收容遣送站内容的,均属本次清理范围。

  三、清理工作的分工
  这次清理工作的分工,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一)地方性法规,由法规的草案拟定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或议案;
  (二)地方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草拟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三)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自行修改或者废止。
  市直有关部门的清理结果直接报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市、区)的清理结果由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汇总后,统一报市政府法制办。

  四、清理工作的时间安排
  清理工作于9月4日至9月28日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9月4日至9月8日,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确定清理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确定专人负责;
  (二)9月8日至9月18日,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上报清理意见;
  (三)9月18日至9月23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上报的清理意见;
  (四)9月28日前,将我市的清理意见报省政府法制办。

  五、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保证此项清理工作的顺利完成,市政府成立清理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
  邢文奇(市政府秘书长)
  副组长:
  尹小龙(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杨位保(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领导组下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
  法规处,办公室主任:杨位保(兼)。联系电话:4220329。
  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信访局、市建管委、市房地局、市计生委为领导组成员单位。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确成立相应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的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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