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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建设单位与农村村委和集体经济组织非法交易土地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9-08 生效日期: 1994-09-08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4]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自去年七月我市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密切配合,城镇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有流动的运行机制已基本形成,统征和出让土地均能依法顺利进行。但是,最近发现少数建设单位(包括)俱)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钻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空子,私订协议将原批准的乡(镇、办事处)村企业用地非法转让或以出租联营等形式超过土地一级市场直接进入二级市场;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旧的乡(镇)、村企业用地转让后,又围占新的乡(镇)、村企业用地;有的单位一边向土地部门申请征地,一边又和村里私订协议等等。这些现象严重违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再次重申;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等有关规定,行政划拨取得的乡(镇)、村企业用地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否则将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对双方当事人处以罚款。

  二、以前批准的乡(镇)、村企业用地,确需转让的,经市、县以上人民政府统征后出让给用地者,需要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要依据市政府办公厅晋市政办(1994)80呈文件规定,限期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三、凡私订协议非法交易(包括买卖、租赁、联营等)土地的,除严格按有关规定对交易双方处罚,从严追究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外,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五年内不批给企业用地,并按交易土地的数量核减预留经营性用地指标,对一般建设用地单位两年不供应土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三年不供应土地,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城镇土地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晋市政发(1993)52号文件精神,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市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费由市土地管理局依法核定,各县(市、区)内的省市以上重点工程和三十亩以上建设项目用地由市土地管理局勘丈、测量,核定征地补偿费用。坚决杜绝建设单位与农村集体直接协商用地行为。否则,一经发现,要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对双方当事人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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