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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函告、约谈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30 生效日期: 2003-10-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检[2003]54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为规范我市税务函告、约谈工作,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进行有效衔接,结合当前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函告、约谈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即时报告市局。 
  附件: 
  1.税务函告通知书(略) 
  2.税务约谈通知书(略) 
  3.税务约谈记录(略) 
  4.纳税情况报告表(略) 
  5.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略) 
  6.提供纳税资料清单(略)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函告、约谈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一般涉税违法行为,推进诚信纳税,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税务函告、约谈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评估提供的涉税问题和疑点,通过信函或约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税务机关面谈的方式,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解释说明相关问题和疑点,督促其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工作方法。 

    第三条   本市地方税务机关纳税评估专业税务所是税务函告、约谈的实施机构,对有关工作事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处理。 

    第四条   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税务检查部门是税务函告、约谈的管理部门,负责对税务函告、约谈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纳税评估专业税务所应本着实用、有效的原则,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以下简称《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税务函告、约谈对象。 

    第六条   实施税务函告、约谈前,应认真分析《纳税评估意见书》的各项内容,确定具体函告问题,或拟定约谈提纲、明确约谈重点。 

    第七条   实施税务函告时,可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税务函告通知书》及《纳税情况报告表》发送给函告对象。 

    第八条   实施税务约谈前,应向约谈对象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约请其财务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就有关涉税问题进行面谈。 

    第九条   税务函告、约谈过程中,可根据需要使用《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涉税资料。 

    第十条   税务约谈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在税务机关固定场所进行,并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十一条   在税务约谈过程中,由约谈人员对约谈情况进行记录,并将记录内容交予被约谈人确认后签字。 

    第十二条   经税务函告或约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查出涉税违法问题并主动消除涉税违法行为后果的,按照《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规定,经函告、约谈管理部门审核后,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做补缴税款处理,由税务人员填写税收缴款书并加盖“约谈补税”戳记。 

    第十三条   根据税务函告或约谈结果,按照《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 

    第十四条   税务函告或约谈结束后,将函告或约谈的主要情况以及分类处理结果填制《纳税评估意见书》,并报送机构负责人及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税务函告、约谈资料随同纳税评估资料一同归档,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归集整理工作规则》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归档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凡税务机关人员违反本规程,发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行为的,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追究暂行办法》(京地税法〔2001〕48号)文件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约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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