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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05 生效日期: 2007-01-05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2007]3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大连市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安全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区(不含乡、镇)区域内,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时间为每年腊月十五至翌年正月十五。在此期间,每天6时至23时(除夕至正月初三不限时)允许燃放,其他时间禁止一切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区域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时间,由当地政府(管委会)决定。

  二、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输变电、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周围100米区域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中小学校、影剧院、商店、集贸市场等场所周围50米区域内;
  6.山林、苗圃、蔬菜(水果)大棚等重点防火区周围100米区域以及绿化草坪内;
  7.居民楼顶、楼道、阳台、平台、室内、窗台以及不足烟花爆竹产品说明书要求安全距离的地点;
  8.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下列种类、规格的烟花爆竹禁止燃放:
  1.专用于焰火表演燃放的A级类烟花产品;
  2.单筒或内径大于或等于76毫米的组合烟花;
  3.打火纸、手持闪光雷(空中炸雷)、纸手榴弹、地雷炮、钻天猴等高危险类产品;
  4.双响炮(甘井子区乡、镇和其他区市县除外);
  5.其他被明令禁止燃放的各类烟花爆竹产品。

  四、节日、庆典活动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依照《条例》和《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GA183一2005)相关规定,主办单位应向县级以上政府申报。经批准后,须于燃放20日前将燃放的技术方案和组织方案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核、审批,由公安机关按职责权限实行分级许可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和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依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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