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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主城区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7 生效日期: 2001-05-17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1]355号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主城区自备水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为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缓解新建水厂贷款的还本付息和污水处理建设资金投入不足的困难,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2001年第81次市长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决定对我市主城区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来水价格调整标准(按现行分类):居民生活类用水由现行1.00元/立方米调整为1.25元/立方米;工业类用水由现行1.25元/立方米调整为1.50元/立方米;建筑类用水由现行1.60元/立方米调整为1.85元/立方米;商业服务类用水由现行2.00元/立方米调为2.25元/立方米。 
  二、城市污水处理费调整标准由现行0.25元/立方米调为0.40元/立方米。 
  三、水资源费的有关收费标准按《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水利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59号)文执行。 
  四、主城区范围内的自备水厂,其外供、转供自来水价格一律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五、以上新调水价和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从2001年6月抄表见量起执行。各供水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巧立名目加收其它任何费用,违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涉及到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相关部门和供水单位要做好各项调价准备及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调价方案的顺利实施。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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