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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1997-08-29 生效日期: 1997-08-29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无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的关于《〈无锡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无锡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后,予以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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