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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8-06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津安监管二[2010]6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本市禁止使用50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作为餐饮热源的目标任务,积极推广应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作为替代,市安监局制定了《天津市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附件
  
   天津市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推行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凡燃气管道未覆盖区域及覆盖区域内未连接使用的餐饮经营单位(含建筑工地、学校、企业、机关食堂),要求安装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
  
   第三条 生产、经营醇基液体燃料的单位必须取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制造、安装、维修专用燃料燃烧器的单位,应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登记机关应在网上进行公示。
  
   第四条 醇基液体燃料应符合国家标准《醇基液体燃料》(gb 16663-1996),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燃烧器应符合《zgcy60-a型醇基液体燃料燃烧器》(dg4174-2008)。
  
   第五条 购置醇基液体燃料燃烧器的应由生产厂家负责安装。生产、经营醇基液体燃料、专用燃烧器的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执行证书及产品说明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负责相应的技术服务和指导。
  
   第六条 使用醇基液体燃料及专用燃烧器的单位应符合下列安全条件:
  (1)燃料箱、液路、燃料阀系统应严密,不得有液、气泄漏;
  (2)专用燃烧器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关闭阀门并及时维修;
  (3)燃料系统的管路、接头等应确保在承压0.3兆帕及150摄氏度情况下,无液、气泄漏;
  (4)加注燃料时应检查醇基液体燃料运输专用证及防爆泵安全情况;
  (5)厨房操作间通风换气保持良好,空气不畅或密闭的空间应安装排风、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6)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悬挂于操作间醒目处。
  
   第七条 岗位操作人员每天应检查阀门、开关及流量控制装置的安全情况。使用单位每月组织管理、专业、操作人员集中开展一次检查,主要检查燃料箱、管路、呼吸阀、恒温垫、密封垫等安全情况,检查应做好记录。
  
   第八条 使用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泄漏应及时断电,关闭阀门,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及水源。
  
   第九条 燃料箱应在单独空间装设或室外装设,室外装设应采取防雨水、放曝晒措施;燃料箱的容积不得超过0.8立方米,燃料箱的设置应高于燃烧器1.5米。
  
   第十条 燃烧器安装应牢固可靠,噪声应小于65分贝。
  
   第十一条 安装、使用、配送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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