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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30 生效日期: 2006-09-30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文〔2006〕17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的人事宏观调控体系,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机制,规范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工作行为,提高事业单位的人员素质,根据国家有关人事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属事业单位(含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所属事业单位,下同)新进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坚持政府宏观调控与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相结合,政策性安置与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相结合,以优化结构、提高素质、促进发展为工作出发点。


    第四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事部门是市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协同市人事部门共同做好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工作的规划、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要严格控制在编制以内。


    第七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方式主要分为公开招聘、引进人才、政策性安置等,不论以何种形式、何种方式进人,须向市人事部门提出书面进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使用省人事部门统一印制的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审核卡,凭进人审核卡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公开招聘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上级委任、引进人才等确需使用其他进人方式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原则上每个季度统一组织一次。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为市人事部门受理用人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招聘计划的时间。


    第十条 事业单位招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宪法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三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并报市人事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招聘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招聘的岗位、条件、时间、人员数量及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岗位及人员数量、待遇、应聘条件、报名办法、招聘办法、考试考核时间、内容等事项。


    第十六条 报名结束,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应当在市人事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准予参加考试的人员。


    第十七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八条 学校、医院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事业单位所需专业人员,如不宜进行笔试的,报经市人事部门同意后,可重点检测和考察应聘者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十九条 对于应聘事业单位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岗位工作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二十条 笔试和面试由市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用人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考试的应聘人员,按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确定体检人员。体检由市人事部门指导,用人单位和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考试和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要组织对其德能勤绩情况进行考核,并进行资格条件复查。


    第二十三条 按照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经用人单位领导班子或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在市人事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日―15日。


    第二十四条 拟聘人员报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后,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三章 引进人才

    第二十五条 坚持以我为主、按需引进、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进事业单位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紧缺专业人才。


    第二十六条 根据事业单位发展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下达人才引进指导性计划,由市人事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以引进人才方式进人,主要限定下列对象: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
  (四)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资格;
  (五)市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
  (六)市级以上优秀教师、骨干教师;
  (七)获得全国正式比赛录取名次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一级运动员和运动健将及其教练员;
  (八)获得与文化、艺术、文博专业有关的省级以上奖励的编导、演员;
  (九)其他急需的短缺和紧缺专业人才。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引进上述人才,应从专业岗位需要出发,便于发挥人才的专长和作用。对于引进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人才,要适度从紧把关。


    第二十九条 凡属引进上述人才,可采取直接考核的办法,经市人事部门确认资格和考核合格后,简化进人程序和手续,实行绿色通道,不得人为设置障碍。

第四章 政策性安置

    第三十条 所有事业单位都有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责任和义务,都应识大体、顾大局,积极做好政策性安置人员的接收工作。


    第三十一条 政策性安置主要局限以下对象:
  (一)军队转业军官;
  (二)军队转业军官随调家属;
  (三)市辖区域内驻军随军家属;
  (四)退役士兵;
  (五)经市委组织部门和市人事部门选派的援疆援藏期满人员;
  (六)市委、市人民政府文件要求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二条 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有关部门办理进人手续,不得无故拖延。


    第三十三条  分配到各部门需要安置到事业单位的人员,各部门如有安排不当的,市人事部门可建议调整安排并督促落实。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公开招聘规定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或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办理工资基金入册手续后,按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被聘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聘用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需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市属事业单位之间的人员,可进行合理流动和统一调配使用。


    第三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办法,但县(市)、区人事部门核准的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应当在核准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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