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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8-06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湖北省工商局
发布文号: 鄂工商文[2010]146号
各市、州、县工商局:
  为了巩固经济回升向好的发展势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有关会议和全省经济工作座谈会精神,现就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创业引导服务
   1.转变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的工作理念。变坐等上门登记发照为主动引导、提前介入、重点指导、跟踪服务,不断改进和优化服务工作方式。积极引导各类投资主体用好、用足省工商局和各地出台的突破性做好市场主体准入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使政策措施催生、快生、优生的作用有效发挥。
   2.以服务“两圈一带”战略实施和承接沿海产业转移为主线,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源成为创业资本,鼓励更多的自然人及社会组织成为市场主体。加大支持企业重组改制、产业升级、招商引资、扶持就业、帮农活农、淘汰落后产能和治理无照等方面的工作力度,推动市场主体做多、做大。
   3.引导市场主体积极调整产业结构。运用登记监管职能,促使产能过剩、技术落后、污染环境等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大力扶持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新医药、生物育种和信息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其他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市场主体发展,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4.实行重点项目市场主体准入特别服务。及时掌握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及其进展情况,对重点项目的落户和筹建,主动做好登记法规咨询、登记流程讲解、前置许可导办、登记材料预审等工作,促进项目早开工、早投产、早收益。
   5.实行自主创业辅导服务。主动与大专院校、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联系,多种形式宣传鼓励全民创业的优惠政策,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等部门开展相关技能培训,对大学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农村村民等群体中有自主创业意愿的人员,指定专人对办理证照和成长发展提供指导和服务。
   6.实行规范无照经营“一对一”指导服务。做好对无照经营人员的法规宣传和政策引导工作,坚持疏堵并举,引导规范和查处取缔相结合,对基本具备条件的经营户进行“一对一”指导,帮助其依法办照,合法经营。
   7.实行市场主体发展专题分析服务。充分运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信息,定期发布发展情况分析报告。做好总体分析,把握分析重点,加强分区域、分行业、分时段、分主题等专题分析,拓展分析类型,挖掘分析深度,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信息综合利用水平,为政府科学决策和引导投资者创业、兴业服务。
   8.实行市场准入诉求处理和导办服务。做好有关市场准入的现场咨询、电话询问和网上诉求的答复和处理,突出政策法规宣传,指导符合条件的各类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注册;为不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出谋划策、排忧解难,创造条件依法办理登记。
  
   二、进一步做好政策优化服务
   9.本省企业法人在省内其他市县投资并控股开办公司, 外省企业在我省投资并控股开办公司,可申请在企业名称中加用投资方行政区划名称。
   10.引导和促使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公司的,在名称不重、主要出资人不变、原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的前提下,允许新设立的公司保留使用原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用语。
   11.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投资能力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不含一人有限公司)。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投资设立公司,应当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出决议,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或上级组织证明文件。
   12.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设立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除外。
   13.内资公司确有合理的理由和原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缴足注册资本的,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书面承诺,可延期一年缴足。
   14.公司已办理清算组备案登记,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因公司发展需要,公司股东会可作出撤销注销的决议,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和必要材料,经批准后,公司可存续。
   15.支持引进外资投资小额贷款行业,经省政府金融办、省审批部门批准后,及时办理登记注册。
   16.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经审批部门批准,允许企业30日内提交已缴付首期增加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可先办理变更登记。

17.支持外商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支持企业上市做大做强。
  
   三、进一步做好准入登记服务
   18.加强各级登记注册窗口建设,不断提升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进一步优化办事大厅硬件和软件环境,提高登记窗口工作人员职业素养、服务能力和执法水平,落实好“一次性告知”、“一审一核”、“一人办结”、“限时办理”、“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前置审批向导服务”、“绿色通道”等制度。不断提高网上登记、网上年检的便捷性。
   19.提升行政效能,对冠本级行政区划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章程备案及其他不涉及变更登记的备案、股东(发起人)名称变更登记、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减少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企业证照遗失补领、企业执照换发、企业迁出手续办理等8类事项,实行当场办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申请动产抵押登记,不论资产性质、标的大小,一律当场办结。
   20.支持武汉市工商局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及恩施自治州工商局等工商局(分局)创造条件,争取国家工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方便外商就近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四、进一步做好主体成长服务
   21.认真履行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能。及时协调解决大企业的困难和诉求,按照大企业发展需求,实行个性化服务,积极为大企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22.帮助市场主体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服务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以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其他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加快建立主要面向中小企业、私营企业和农村市场主体的金融服务体系。及时为市场主体提供动产抵押、股权出资、股权出质、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指导服务,为商业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拟放贷、被担保企业的工商登记管理信息查询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23.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争创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提升商业信誉,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大对创新型、科技含量高、市场占有量大、经济效益好的市场主体驰名商标推荐申报和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力度。支持市场主体提高应用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能力,引导其运用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出资。
   24.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加大对广告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推动广告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加快培育广告骨干龙头企业,扶持优质广告公司上市融资,开发新的广告发布形式,拓展广告产业新的增长点。
   25.大力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重点培育科技型和农产品经纪人,鼓励符合条件的经纪人申领个体工商户或企业营业执照,不断提高组织化程度。支持农资经营主体的有序发展,引导农资连锁企业在农村开办农资经营连锁店,加强对农资商品质量的监管。
   26.充分发挥个私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支持和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大发展。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广大个私协会员文明、诚信、守法经营;加强生产经营信息收集、整理和发布,指导会员防范市场风险、抢抓经营机遇;做好创业和就业服务,开展职业技能、创业技能和经营技能培训,提高创业兴业能力,以创业带动就业;协调银行部门,搭建融资平台,帮助会员解决融资难问题;加大维权力度,切实维护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指导在非公经济组织的党组织和党员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五、进一步做好监管执法服务
   27.规范执法行为,坚决防止不规范、不廉洁、不文明执法,严禁利用登记年检职权强制收取会费,为市场主体营造宽松发展环境。
   28.积极推行行政指导工作机制,促进监管理念的转变和监管方式的创新。通过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等形式,对企业经营期限到期、出资期限到期、前置许可过期、企业年检逾期等行为,及时予以行政指导,引导企业守法、规范经营。
   29.深化各类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增强日常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各类监管信息的整合和联网应用,按照不同信用等级分类实施科学监管,为守法守信市场主体营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对失信企业加强监控,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提高监管效能。
   30.依法履行反不正当竞争职责。积极开展打假维权服务,重点打击侵犯知名商品注册商标、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和利用境外登记企业名称,以委托加工、授权使用、监制等名义加工生产“傍名牌”产品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营和竞争秩序,为市场主体做大做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1.树立以人为本、和谐执法理念,除涉及国家经济安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危害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行为外,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无主观故意、无同类违法行为记录、无社会危害后果、能及时改正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先予行政告诫、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2.对企业经营出现困难、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但仍有经营意愿的,允许持相关说明和承诺文件报备,保留主体资格。
   33.企业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参加年检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参加年检,最长可延期3个月。
   34.对首次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并在限期内改正的企业,免予行政处罚。对其他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但在当年内改正、补办年检的企业,可减轻行政处罚。
  
   二○一○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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