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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09 生效日期: 2001-06-09
发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精神,现结合实际,就推进我省城市社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任务和主要目标 我省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任务: 
  (1)适应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要求,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理顺社区关系,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以地域性为特征、以认同性为纽带的新型社区。 
  (2)大力拓展社区服务范围,不断丰富社区服务内容,规范社区服务管理,完善社区服务功能,促进社区服务社会化、产业化和信息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3)坚持政府指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发挥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发展社区建设事业,不断提高居民素质、生活质量和社区文明程度,努力建设现代文明社区。 
  我省今后五至十年社区建设的主要目标: 
  (1)今明两年,全面推进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新型社区。 
  (2)到2005年,力争把全省大中城市的社区建成现代文明社区,并向中心镇辐射。经济特区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先走一步,建成一批经济文化繁荣、环境舒适优美、管理规范有序、服务设施配套、人际关系和谐、社会治安良好的现代化社区,进入全国先进行列;其他地区建立起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化进程相配套的社区管理体制、社区服务设施、社区组织和社区建设队伍。 
  (3)到2010年,把所有城市、中心镇的社区建成文明社区。 
  二、全面推进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新型社区 
  (一)科学划分社区。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社区资源开发、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结合地域性、认同性、利益性等社区构成要素,对原有街道、居委会的辖区进行调整,建立以街区巷道、道路、河流等自然地域划分的“地缘型社区”,以相对独立的商业、住宅小区为单位的“单元型社区”,以职工家属聚居区为主体的“单位型社区”,以汇集居住、旅游、商务、文化、体育等不同功能特点划分的“综合型社区”等新型社区。 
  (二)建立新型的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市、区两级政府,市、区、街道三级管理,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网络”的构架,建立责权利统一的社区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各级政府的社区建设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 
  (三)建立新型社区组织体系。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社区党的组织,发挥党组织在社区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实行居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原则管理社区内的公共事务,并可根据需要依照规定设立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逐步推行“议行分设”工作机制,居民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脱离生产,实行任期职务补贴。社区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等社区建设事务和居民委员会日常事务由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情况聘请社会工作者来完成。 
  (四)完善社区建设的基础设施。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建设好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和社区服务中心以及其他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设施,有计划地建设一批小广场、小乐园、小绿地等社区休闲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社区服务热线电话、电脑网络服务咨询平台。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统筹安排好社区建设所需资金。 
  (五)强化社区功能。结合机构改革,按照“小政府、大社会”、“小社区、大服务”的改革思路,城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将适合由社区承担的公益性、社会性、群众性的职能下放给社区,并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移交工作经费,赋予社区综合管理职责,增强社区功能。 
  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要发挥职能作用,具体负责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党委、政府交办的社区建设各项工作,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建设,及时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建立社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辖区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联席会议,在职责权限内协调解决社区共建、资源共享等实际问题。 
  (六)积极开展社区共建活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通过优化环境、加强服务、招商等方式,引导和促进社区经济发展。社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设施,要努力创造条件对社区开放,实现资源共享。动员和组织社区成员单位和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各种创建文明社区活动,营造“共商社区事务,共享社区资源,共建社区家园”的良好氛围。 
  (七)加强社区工作队伍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依法民主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社区建设及关系居民切身利益等有关问题。加强对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工作者的培训,根据社区资源和社区居民的需求建立健全社区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引导居民群众参与社区工作,探索社区服务登记卡制度以及劳动储蓄办法,规范志愿者服务。 
  三、努力推进社区服务社会化 
  推进社区服务社会化,一是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发挥政府投入的主渠道作用,动员社区成员单位和居民捐资,鼓励集体、私人投资兴办社区服务业;二是实行服务对象公众化,以社会效益为主,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为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妇女及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各种服务,为社区居民服务;三是实行服务方式多样化,建立健全社区服务网络,丰富社区服务项目,满足社区居民的各种需求;四是实行社区服务产业化,把社区服务业的发展与政府职能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失业人员安置、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发展残疾人事业、最低生活保障、第三产业发展等结合起来,运用市场机制,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手段的科技含量,使社区服务在改善居民生活,扩大就业机会,建立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社区服务业享受国家和地方的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实行行业管理和认证制度。以政府投入为主渠道的社区服务单位,参照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而且非国有资产份额不低于总财产三分之二的非营利性的社区服务单位,由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属营利性的社区服务单位由工商部门进行登记管理。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设施建设同步发展。城市建设、旧城改造、居住区建设要将为老年人、残疾人服务等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纳入规划并付诸实施。 
  四、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的步骤和要求 
  我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分三个阶段进行。 
  (1)试点阶段,从现在开始至今年10月底。各市、区进行调查摸底,制订工作方案,抓好试点。地级以上市要选择1个区(不设区的市选择市政府所在地的1个镇或2—3个街道)、1个县(市)城镇作为改革试点;没列入试点的区也要选择2—3个街道作为试点;条件成熟的城市要开展“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为全面铺开阶段打下基础。 
  (2)全面铺开阶段,从今年10月底至明年6月底。全面推进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同时开展创建社区建设示范区、示范街道(镇)示范居委会活动。 
  (3)检查验收阶段,2002年10月进行。在各市、区自查基础上,省组织工作组对全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行抽查验收。 
  为稳步健康地推进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的宣传发动工作。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开设专栏、专题节目等多种形式宣传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和社区建设的意义、要求和做法,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制订周密的工作方案。各市、区要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城市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思想状况,以及街道、居委会的工作情况和管辖现状,制订总体规划以及以点带面、分期分批、逐步铺开的具体方案。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调整、划分和设立方案,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报县(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要注意研究制订配套政策,处理好集体资产、农民土地、宅基地、私房的产权关系问题,解决好计划生育、市政建设及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覆盖、社会保障(包括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救济,失业、养老、医疗保险等)、居委会选举、小学教育等问题。 
  (3)各市、区要分别组织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人员,特别是试点所在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认识,熟悉工作的要求、方法和步骤,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4)做好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统一称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管辖1000至2000户,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或缩小。社区居委会依法实行民主选举,要引导选民把思想作风好、办事公道、廉洁正派、热心为社区居民服务年富力强的人选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具体职数由街道办事处根据社区居委会的规模大小和工作任务提出指导意见,征得大多数社区居民代表同意后确定。社区居委会成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户代表、社区员代表选举产生。选举严格依法实行无记名投票、秘密写票、公开计票,选举结果当场公布,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民主。 
  (5)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制度建设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各区党委、政府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及时帮助和指导社区居委会建立、健全《社区居民代表议事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制度》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民主监督制度》等规章制度,使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各市要制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方案,编印培训教材;区、街道要制订培训计划并分工组织实施。每届社区居委会班子选举产生后,其成员应在一年内轮训一遍。 
  五、加强对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和社区建设的组织领导 
  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社区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明确责任,把城市社区建设五年目标及远景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纳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社区建设工作。民政部门作为城市社区建设的主管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负起责任,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做好牵头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确保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完成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调整和设置。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残联等组织要以社区为依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动社区建设。 
  各市、区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完成后,各地级以上市要将情况书面报告省委、省政府,抄送省民政厅。 
 
 
200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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