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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28 生效日期: 2006-08-28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6]10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农牧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统筹城乡发展方略、适应农村税费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改革和完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政策体系、投入方式和组织形式,促进新时期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健康发展,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新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新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重大意义
  农田水利设施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环境、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工作。多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农田水利建设,经过广大人民群众长期不懈的努力,农田水利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全区农田灌溉面积大幅度增加,灌排条件得到有效改善,为稳定粮食产量和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我区农田水利仍面临着基础薄弱、投入不足、机制不活等突出问题。一是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仍十分落后,抗御旱涝等自然灾害的能力还比较弱。现有农田水利骨干工程大都是20世纪50-60年代在旧灌区的基础上改造的,老化失修严重。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配套率低,支斗渠砌护率仅25%,渠系水利用系数只有0.4左右。引黄灌区还有400多万亩中低产田。二是农田水利的投入不足。我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原有建设标准较低,配套不完善,欠账较多。三是农田水利“一事一议”及农民筹资筹劳的长效机制还未完全建立。农村税费改革逐步取消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后,原有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组织方式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农民群众的投工投劳直接受到影响。一些地方尚未建立规范的农民“一事一议”投工投劳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农田水利建设的领导,不断探索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努力在建立稳定增长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完善农田水利建设管理与工程管护机制、强化约束激励机制、形成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主体的农田水利建设新模式方面取得突破,推动新时期农田水利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切实加大公共财政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支持力度,整合各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以加强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改革为动力,以政府投资为引导,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主体,以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依托,以有效组织动员为纽带,逐步建立起保障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支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各级财政要逐步增加对水利建设的投入,在建设大项目的同时,注重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同时要把加大政府投入与积极引导农民投工投劳有机结合起来,利用农村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和民主决策制度,充分发挥农民在农田水利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2、坚持民主决策、群众自愿的原则。严格区分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与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界限,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在切实加强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前提下,以政府加大投入为契机,通过有效的组织工作,引导农民出资出劳开展群众直接受益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同时,要严格规范“一事一议”程序,根据实际情况控制筹资筹劳标准。
  3、坚持规划先行、注重实效的原则。发挥农田水利建设整体规划的统筹指导作用,把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作为乡、村两级组织农民出资出劳的必要条件和政府安排补助投资的重要依据,作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
  4、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的原则。加快农田水利管理体制和小型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形成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的良性运行机制。
  5、坚持分级负责、各尽其职的原则。按照水利工作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主要责任,不断加强管理,逐步建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积极主动地组织和发动农民群众投入农田水利建设。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市县两级的投入规模,自治区有计划地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三、建立稳定增长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保障机制
  (一)加大公共财政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财政预算内农田水利建设投入,保证农田水利建设的公共财政投入稳定增长。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对农民兴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给予补助,并逐年增加资金规模。2006年,自治区财政预算内安排小型农田水利资金2000万元,2007年达到3000万元,今后根据财力情况,自治区逐年加大对农田水利基础建设的投入。末级渠系改造项目安排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相结合。发展改革部门要调整投资结构,每年安排一定的统筹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逐年增加投资规模。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向农业基础设施特别是农田水利建设倾斜。扶贫财政专项资金要围绕整村推进扶贫开发规划的实施,继续加大对贫困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发展改革、财政、水利部门要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占用农田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政资(1995)457号),加快制定各类建设工程占用农田灌溉水源、灌排工程的补偿办法,收取占用农田水利设施补偿费,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二)整合各项涉及农田水利专项资金。按照“统一规划、各投其资、统筹安排,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的原则,以县(市、区)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依据,整合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各类专项资金,加强统筹协调,避免重复安排,统一建设标准,规范建设管理,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完善村级“一事一议”制度,大力引导农民投资投劳。对支斗级以下沟渠工程的常规性维护整修,原则上由乡村按照“一事一议”程序,组织受益农户筹工筹劳解决;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采取“民办公助”方式,对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含用水者协会等)、村组集体等自原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的项目,财政给予补助;对政府补助资金重点支持的支、斗渠(沟)、相邻村共用的村级小型水塘(库)等农民受益的农田水利工程,以村为基础对筹资筹劳进行“一事一议”,按照乡镇协调、分村议事、联合申报、统一施工、分村落实建设任务的程序和办法实施。要加强资金和劳务的监管,对政府引导资金和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劳务,都要全过程公开,实行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强行以资代劳或变相加重农民负担。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管,提高资金和劳务使用效率。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投资回报机制,调动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民营水利发展,通过拍卖、租赁、承包和收益权抵押等方式,广泛吸纳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投入农田水利建设。对社会团体、法人、个人投资农田水利工程,参照民办公助的形式,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奖励。
  四、完善农田水利建设管理与工程管护机制
  (一)科学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综合规划。县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综合规划,是指导、组织开展县域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各地要按照“因地制宜,规划先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自下而上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规划。规划编制要在广泛调查摸底、认真听取农民群众和农村基层组织意见的基础上,以自治区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为指导,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使农田水利设施的功能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各县(市、区)要抓紧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力争在2006年9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自治区农田水利建设指挥部审批。
  (二)统筹安排农田水利项目建设计划。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自治区农田水利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自治区农田水利建设指挥部组织。其主要职责是: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农田水利建设工作的部署,审定年度农田水利建设的实施方案和相关的项目投资计划。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也要参照自治区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协调机制。
  (三)规范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一是明确资金投向。政府资金重点用于补助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材料费、机械作业费等,支持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和节水灌溉的发展,体现民办公助的要求。二是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对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项目实施主体主要是各地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也可以由农户、农民联合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组织实施。对受益面较大、涉及面宽的项目,根据工程建设范围,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组织实施。三是健全项目申报程序。由县(市、区)水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主体进行审查、公示后逐级上报;涉及农民筹资筹劳的项目,应经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四是制订补助标准。按照民办公助的原则,实行筹补结合、多筹多补的办法,根据工程性质、农民在限额内筹资筹劳情况,按照项目类别分别确定不同的补助标准。五是完善补助方式。政府补助资金主要采取项目管理和“以奖代补”或“一事一议”建设补助等办法。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各种财政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后,每年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四)切实抓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有效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保证工程持续发挥效益的关键。各级政府要加强指导,积极推进农村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引黄灌区要完善农民用水者协会民主管理、干渠水管单位延伸服务、乡村监督的支斗渠用水管理体制及“一价制”和“一票制”的水价制度,加强对协会的指导、监督,做好农民用水者协会的规范和运行工作。要按照国家关于农业灌溉用水“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逐步调整水价,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水利设施良性运行。南部山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全面推行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承包、拍卖、租赁等形式明晰机井、塘坝等小型水利设施的所有权,落实工程建设和管护责任,确保工程的有效运行和维护。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归农户个人所有;对受益户较多的小型工程,由受益户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相关设施归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对政府补助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主体所有;对经营性工程,实行企业化运作,政府补助形成的资产可委托水管站等组织持股经营,也可以拍卖给个人或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允许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以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进行产权流转,吸引社会资金投入。
  五、加强对农田水利建设的领导和考核
  (一)强化农田水利建设的组织领导。加快农田水利建设,是关系农业长远发展和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正确把握新时期农田水利建设的规律,切实承担起农田水利建设的主要责任,建立起适应农村税费改革新形势的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真正将农田水利建设作为解决“三农”问题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大措施,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行政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各项任务目标如期实现。要进一步强化各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及办公室的职能,充实人员,加强协调,提高工作效能。
  (二)严格绩效考核和奖惩。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农田水利建设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自治区农田水利建设指挥部每年对各市、县(区)农田水利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自治区补助资金挂钩。各市、县(区)要继续把农田水利建设作为重点工作来抓,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加强督促检查,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奖惩力度,对项目实施好的乡村继续给予投入,对完成情况一般的给予警告,对完成不好的暂停支持。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推动我区农田水利建设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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