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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11 生效日期: 2006-12-11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 [2006] 11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节能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节能工作的必要性
  开展节能降耗工作,实行节能降耗目标责任管理,把节能降耗指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政绩的考核范围,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解决日益紧张的能源问题、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确保2010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20%目标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紧迫性,增强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全市实现“十一五”能源节约目标。

  二、落实节能工作任务和目标
  (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对全市能源和节能工作总负责和总协调,区市县政府也要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能源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
  (二)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市经委负责工业节能;市建委负责建筑节能;市商业局负责商贸业节能;市交通局负责公路及城市交通领域节能;市港口口岸局负责港口、水路、民航及仓储领域节能;市旅游局负责宾馆、旅游行业节能;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教育、卫生系统节能;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等负责所属系统及行业节能;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落实市级机关节能目标;区市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完善工作责任制,建立保障和支撑体系,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节能目标并推进落实;市国资委要将出资企业节能目标纳入对企业目标责任制及干部的考核体系中;市科技、财政、统计、规划、环保、国土房屋、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各委办局及区市县政府主要领导为各单位的节能责任人。
  (三)分解目标,责任考核。“十一五”期间,全市万元GDP能耗下降20%以上,其中全市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25%;全市第一产业节能2%;第三产业(包括交通、旅游、商贸等行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15%;建筑节能18%;政府机关节能20%;各区市县的万元GDP能耗下降20%;其他行业也要确定各自的能耗指标下降幅度。各行业要将各自的指标进行年度分解,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责任考核,纳入各单位、各部门的目标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体系中。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统计局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GDP能耗、工业增加值能耗及GDP耗电指标。

  三、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一)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提高工业附加值比率,降低高耗能产业的比重。在保持产业持续较快发展的同时,切实降低对能源消费的依赖。
  (二)加快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重点淘汰冶金、建材、化工、电力、机械等高能耗产业中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装备和产品。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区市县政府要强制执行国家制定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
  (三)实施建设项目能耗审核制度。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均须包括节能篇(章),并要对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

  四、抓好重点领域节能
  (一)强化工业节能。按照《大连市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积极调整工业产业结构,加速节约型产业集群发展,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引导社会投资方向,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突出抓好冶金、石油化工、建材、电力、热力等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节能,全面实施重点节能工程,重点做好燃煤锅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
  (二)搞好建筑节能。建筑是目前用能增长较快的领域,要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和环境友好型建筑。对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用节能、省地、环保的规划方案、结构形式、材料设备和技术工艺,建设低能耗和超低能耗建筑;对既有建筑要通过改造门窗、外墙、屋面等围护结构和供暖、空调系统,提高建筑保温性能,优化运行管理,降低建筑能耗。
  鼓励建设节能示范工程,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逐步建立建筑合理用能评价制度、建筑物能效标识和考核制度。加大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粉煤灰综合应用力度。
  (三)加强交通节能。交通是未来用能增长最快的领域,要加快建设便捷、高效、节能的一体化交通系统,优化路网结构、站场布局和运力结构,推进信息技术应用,发展现代物流和循环经济;提升公用型道路运输的服务水平与效率,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鼓励使用能耗低、性能好、排放少的节能环保车辆和新能源汽车。
  (四)鼓励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鼓励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规定,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海洋能和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可扣减使用单位的耗能总量。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电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要积极支持。

  五、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一)加快节能技术开发。政府要组织各级科研部门对共性、关键和前沿的节能技术进行开发,实施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同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节能技术创新体系,加快科研成果的转化,并引进、消化国外的先进节能技术。
  (二)加大节能技术改造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和实施各行业的节能技术改造计划,推广应用节能技术、设备、工艺、材料。有关行业协会要及时跟踪该行业国内外的能耗水平,做好信息、咨询等服务工作。扶持节能服务产业,鼓励推广合同能源管理。

  六、强化节能管理、完善节能机制
  (一)抓好典型企业节能。按照《大连市百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继续抓好全市年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百户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工作,签订责任状,落实节能量。加大节能监察和用能审计力度,跟踪、指导和监督目标责任落实情况,确保“十一五”期间完成百家企业节能200万吨标准煤的目标。
  (二)狠抓重点耗能单位节能管理。企业要强化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统计制度,定期分析能源利用状况;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计划,加快节能降耗技术改造;配备专职人员,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人;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市县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节能监察和能源审计,帮助企业降低能耗,对节能不达标的单位,可采取公示、通报等措施,促使其节能降耗。
  (三)实施有关产品能效标识制度。对汽车、空调、冰箱、风机等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产品,实施能效标识制度,非能效标识产品不得销售。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四)加强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有关要求执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其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五)做好能源统计。各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能源统计人员和队伍建设,完善统计指标和统计网络体系。同时,各级政府要根据统计体系要求积极建立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能源消费统计体系,并向同级综合统计部门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和完成情况。
  (六)发挥财政政策作用。各级政府要加大节能资金投入,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并制定具体的使用办法。专项用于支持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重点行业重大节能技术改造、重大节能技术示范工程以及提高节能管理能力。落实国家对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
  (七)建立多能源供应体系。研究建立城市多能源互补供应体系,适应城市能源需求和季节性变化。逐步建立起以电为主,气、油、煤为辅,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为补充,多元互补、多方供应、协调发展的能源供应体系,并重点加强电力、天然气、成品油供应能力建设。
  (八)积极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加快循环经济相关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提出适合我市各行业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行业政策和规划,以及土地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专项政策。

  七、全社会共同推进节能
  (一)政府机构带头节能。各级政府部门要认真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机关的通知》(大政发(2005)73号)要求,带头节能。首先抓好节能采购,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高能效标准的产品,不得采购耗能高产品和设备。要以节电、节油为重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措施,降低机关能源消耗总量。
  (二)搞好节能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企业、社区、学校等活动,对企业职工要开展节能培训;对学生要开展能源资源国情和节能教育;对居民要利用社区等平台普及节能知识和措施,培养科学的使用能源方式。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对浪费能源的行为进行批评曝光,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节能的良好氛围,形成节能光荣、浪费可耻的文明风尚。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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