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6]1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由市旅游局、交通局、市容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经协办、公安交管局拟定的《南京市主要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规范设置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南京市主要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规范设置实施意见
根据我市在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第五次会议上签署的《长江三角洲地区城市合作协议》精神,为加快完善城市旅游服务功能,进一步推进我市与长三角各城市的旅游合作,构筑长三角无障碍旅游区,现就我市主要旅游景区(点)规范设置道路交通指引标志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通过规范设置我市主要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各城市间的旅游合作与交流,构筑长三角无障碍旅游区,打造长三角城市群良好的整体形象,共同促进区域的协调发展。
二、工作原则
依据《长江三角洲地区各城市主要旅游景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设置技术细则》(以下简称《技术细则》)标准,对全市主要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进行增设、调整改进或拆除。
对已设置但不属于附表所列的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进行调整改进或拆除。对近几年设置的没有明显不适的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可暂时保留。
三、实施步骤
(一)2006年12月前,对全市主要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设置情况进行调研,制定需增设、调整改进、拆除及暂时保留的初步方案。按照《技术细则》要求,完成全市主要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的版面设计工作。
(二)落实经费。原则上由涉及到的景区(点)单位自行承担。
(三)全面组织施工阶段。2006年12月底前,完成雨花、栖霞、浦口、六合区和溧水、高淳县各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的施工任务。2007年底前,完成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江宁区各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施工任务。
(四)2007年12月前,对完成任务情况进行验收。
(五)向市政府和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办公室汇报工作完成情况。
(六)总结表彰。设置任务完成后,市政府组织考评,对表现突出的单位(以区县为单位)给予补助和奖励。
四、工作职责
市旅游局:确定全市基本符合《技术细则》标准的景区(点);负责牵头组织项目验收;负责向市政府及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办公室汇报项目落实情况;组织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市公安交管局:负责对各主要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的“增设、调整改进、拆除及保留”方案和新版面设计方案进行审核;负责做好各主要旅游景区(点)设置道路交通指引标志的规划方案;负责组织施工、参与项目验收等。
市交通局、市容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经协办等单位,配合市旅游局、公安交管局做好各主要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的设置工作。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设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具体工作由各区县旅游局牵头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规范设置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是我市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提升城市形象、主动融入长三角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有效措施,扎实推进。
(二)明确职责,积极配合。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并组织实施好本区县、本部门的工作方案;要密切配合,狠抓落实,确保全市主要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设置工作如期完成。
(三)严格标准,确保质量。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技术细则》要求,严把质量标准,精心组织实施。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主要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设置工作进行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