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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建立治理超限运输长效管理体系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22 生效日期: 2007-01-22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浙交[2007]19号

各市交通局(委):
  自2004年6月国家八部委开展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以来,交通部门会同公安等九部门协调行动,全力治理,我省公路平均超限率逐年下降,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今后的治理任务仍十分艰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和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扎实深入推进我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现就建立治理超限运输长效管理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八部委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基本要求及2006年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围绕 “平安交通”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源头、巩固成果”的方针,从法规建设、组织保障、经费保障、舆论监督、人员保障、装备保障、联合执法等方面入手,多管齐下,通过“十一五”期间的努力,在我省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治理超限运输长效管理体系,车辆超限运输得到有效遏制,运力结构进一步优化,公平、有序、健康的道路运输市场逐步建立,公路平均超限率控制在6%以下。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健全超限运输管理法律体系。充分调查研究,出台有关法规、规章及配套规范性文件,完善超限运输管理法律体系。
  (二)建立健全完善的超限运输监控网络。根据《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总体规划(2003-2020年)》、交通部全国超限运输检测站建设规划,在我省干线公路建设一批完善的超限运输检测站(交通部规划28个,其中已建成15个,在建6个),完善路面监控网络;同时,依托固定检测站,完善流动式超限运输检测点。
  (三)建立健全科技治超机制。全面推行“科技治超”方针,投入资金与技术力量,对超限运输管理全过程进行科学化管理。
  (四)建立健全舆论监督机制。推进超限运输管理的舆论宣传工作日常化,实现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吸引公众自觉参与到治超行动中来。
  (五)建立健全治超经费保障机制。将超限运输管理经费纳入正常的养路费预算,保证治超长效机制的有效建立。
  (六)建立健全规范执法机制。全面加强队伍建设,做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内容标准化、执法程序合法化、执法制度规范化、执法监督经常化、执法管理制度化。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超限运输管理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
  1.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变部门行为为政府行为。一是提高认识,将超限运输管理工作列入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范畴,并作为长效管理的工作任务。二是落实责任,建立健全省、市、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超限运输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层层签订治超责任状,严格落实责任;并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每一个环节的工作。三是强化监管,监督检查各执法部门职责履行到位情况,从而为根治超限奠定坚实的基础。
  2.完善超限运输管理组织机构。一是省公路管理局路政处增设超限运输管理科,并配备人员,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明确或设立超限运输管理部门,落实管理人员。二是明确超限运输检测站定员标准,并完善管理办法。
  3.落实联合执法运行机制,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各级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经贸、宣传、工商、质检、安全监管、物价和法制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交流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联合制定治超相关政策。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实行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加大力度,对违法超限运输实施严厉的打击,推进治理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制度保障。
  1.争取省政府尽快出台《浙江省超限运输管理办法》,将路政、稽征、运管、公安交警、经贸、工商、质监等各部门有关职能通过政府规章予以明确和细化,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2.源头管理内容按照《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加强运输市场源头的监管力度,减少超限超载车辆上路。
  3.出台与法律法规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三)联合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强化综合治理。
  1.建立健全路政与交警路面执法机制,始终保持路面执法高压态势。各级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会同交警部门保证足够的路面执法力量,坚持联合治超,严厉打击暴力抗法。以治超站(点)为根据地,设置流动式超限运输检测站(点),加强流动巡查,以点带面,扩大治超辐射范围。
  2.建立健全各部门联动源头治理机制。
  (1)路政部门要会同交警部门联合完善路面执法违法车辆信息抄告制度,运管部门实施源头治理。
  (2)运管部门按照《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有关经营者的行业监管。
  (3)稽征部门做好通行费、养路费调整工作,降低合法装载车辆的运输成本,优化和调整运力结构。
  (4)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各级公安交警部门严把车辆注册登记关,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一律不予发放车辆牌照。
  (5)加强与质监、经贸、工商等部门联系,加强行业监督检查力度,清理、整顿我省汽车生产企业。
  (6)加强与工商、经贸、公安、技监等部门联系,组织车辆非法改装专项联合整治行动。
  3.建立健全执法结果公示制度。
  (1)违章车辆信息由公路部门抄告运管部门,运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2)路政部门及时将路面执法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
  4.建立健全超限运输管理考核机制。完善《浙江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考核办法》,请各级地方政府组织考核,奖励先进,鞭策后进。
  (四)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超限运输检测站建设。
  2008年底前,力争完成省政府批复的21个固定超限运输检测站建设。
  2009年,力争完成列入交通部一类规划的28个超限运输检测站建设。
  2010年,基本完成交通部二类规划的超限运输检测站建设。
  至2010年,基本完成超限运输路面监控网络的建设。
  (五)提高超限运输管理科技水平,完成三大系统的推广应用,强化科学治超。
  1.2006年底前,全面推广应用超限运输车辆监控系统和超执法车辆GPS卫星定位系统。
  2.2007年底前,全面推广路政管理系统,提高超限案件办理速度。
  3.改进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检测技术手段,逐步推广车辆电子扫描与识别系统、数码拍照监控系统、自动化动态称重系统和智能数据库系统,提高检查的效率与准确性。
  (六)加强教育培训,强化路政执法队伍建设。
  1.全面加强队伍建设。一是加强法制教育、业务教育和职业教育,规范工作程序,完善责任制度,切实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增加一线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制定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确保对每个超限运输检测站点每月开展至少一次的检查活动;建立上级领导与一线超限运输管理负责人定期谈话制度;对于经常出现问题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地区和治超站点,及时开展专项整顿,严明纪律,举一反三,防微杜渐。通过制度化的明查暗访和检查督导,推动和指导各基层单位规范执法行为。
  2.严格实行超限运输管理违法责任追究制度。一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超限运输管理违法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制度管人的方式杜绝执法者违法现象的发生。二是对在超限运输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执法人员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由于案件承办人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造成管理相对人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浙江省交通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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