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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08 生效日期: 1997-07-08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为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工作,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市局要求如下:
  一、各分局应严格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深税发[1994]第232号)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试行)》  (深国税发[1996]第133号)执行。

  二、对办理了国税税务登记的新办企业,国税主管征收分局须接受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申请,并及时派员实地审核,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未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或经申请而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企业,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管。纳税人当年应税销售额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次年一月底以前,向主管征收分局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凡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税务机关应按销售额依法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不予抵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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