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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取缔无照经营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14 生效日期: 2002-08-14
发布部门: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云工商个字〔2002〕6号
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个字〔2002〕第166号《关于进一步开展取缔无照经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深刻理解朱镕基总理关于"打击无照经营,从源头上遏制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的发生"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无照经营活动对社会经济秩序带来的危害,以及进一步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抓好此项工作。要将取缔无照经营作为今年市场经济秩序整顿的重点之一,切实加强领导,从而收到经营户满意,群众满意,地方党政满意,上级满意的社会效应。 
  二、要结合当地实际,突出重点,明确职责,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将清理取缔任务逐级分解,层层落实。要认真分析和把握无照经营活动的特点及规律,把城乡结合部、工商所与工商所管辖结合部、地域分界处、楼堂馆所内以及热门行业等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作为取缔工作的重点,确保清理取缔工作取得实效。 
  三、要切实坚持取缔与疏导、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中,既要坚持宣传教育和引导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又要加大执法力度,敢于碰硬。对多次教育、规劝无效的"钉子户",敢于动真格,严厉取缔或处罚,真正起到"打击一小撮,教育一大片"的效果。同时,要把取缔无照经营同扶持个体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对具备经营条件又有经营意愿的,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办照手续和条件,积极开展便民服务;对在期限内申请办照的,原则上不予处罚,使其在规范中发展。 
  四、各地要随时注意收集整理取缔无照经营的工作情况、典型案例和经营材料,并于11月5 日以前将工作总结报省工商局个私经济监管处。 
  个私经济监管处联系电话:0871-4161831、4143045 
  联系人:费佳 裴安 
  附:《关于进一步开展取缔无照经营的通知》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二年八月十四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取缔无照经营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2〕第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几年来,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以下简称无照经营)的问题日益突出。无照经营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朱镕基总理关于"打击无照经营,从源头上遏制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的发生"的重要指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于去年在全国开展了治理整顿无照经营的专项行动。据统计,在专项行动期间,全国共清理取缔无照经营100多万户,无照经营活动蔓延的势头初步得到遏制,市场经济秩序有了一定程度的好转。但由于社会、经济等多种原因以及无照经营隐蔽性大、流动性强,易反复、难管理的特点,今年以来,无照经营活动又开始回潮,有的行业中无照经营活动又呈蔓延趋势。在一些地方,因无照经营发生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带来了严重损失。为了巩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成果,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从八月上旬开始利用三个月的时间进一步开展取缔无照经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缔无照经营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要求,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抓好此次清理取缔工作。要坚决打击无照经营,遏制住无照经营回潮和反弹的势头,使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无照经营活动明显减少,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以适应加入WTO后经济发展和市场监管的需要。 
  二、取缔无照经营的范围无照经营是指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具体包括: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但尚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方可办理工商登记而未经批准和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已经有关部门审批但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使用无效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承借、购买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严格依法查处各类无照经营活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要做到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对以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应分别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不以上述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分别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罚。 
  四、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参与各级政府统一组织的清理取缔无照经营活动。此外,还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活动。主要是:(一)配合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查处取缔国家明令禁止或者被关闭后又死灰复燃的小煤矿、小炼油、小造纸、小水泥、小化肥等违法经营活动;(二)配合卫生、医药部门查处和取缔涉及从事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制售伪劣食品、伪劣药品和伪劣医疗器械等违法经营活动;(三)配合公安等部门查处和取缔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烟花爆竹、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经营活动;(四)配合文化等部门查处和取缔影响精神文明建设、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电子游戏、网吧、录像放映等违法经营活动;(五)配合公安、经贸、新闻出版等部门查处和取缔桑拿按摩、美容美发等服务场所以及旅馆、印刷、图书音像制品等违法经营活动;(六)配合经贸委、卫生等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整治工作,严肃查处各类无照经营行为。 
  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成立综合执法机关行使清理取缔无照经营职能的或地方性法规中明确划分各执法机关在清理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职能的,按照已有的分工行使相关职能。 
  五、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要求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无照经营活动对社会经济秩序带来的危害,认识到进一步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抓好此次清理取缔工作。要将取缔无照经营作为今年市场经济秩序整顿的重点之一,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突出重点,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将清理取缔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人,确保清理取缔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取缔无照经营的工作,取得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活动。 
  (三)要加强与经贸、公安、城建、劳动、文化、卫生、药监、新闻出版、市容、交通、城管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明确职责分工,积极协同配合,共同取缔无照经营活动。 
  (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无照经营的危害和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重要意义,使广大群众自觉支持执法机关开展的清理取缔无照经营工作。 
  (五)要坚持取缔与疏导、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取缔无照经营的同时,要做好疏导、教育工作,对符合办照条件的,要教育其及时申办营业执照;对因客观原因暂时不具备办照条件的,应积极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协调,为其解决实际困难,促其符合办照条件。对国家政策、法规规定不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活动,不作为无照经营取缔。 
  各地要随时注意收集整理取缔无照经营的工作情况、典型案例和经验材料,并于11月15日以前将工作总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联系电话:(010)68032233转5810或5804; 
  传真电话:(010)6803402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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